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对专利权人因侵权遭受实际损失如何计算专门予以细化。明确专利法规定的权利人因 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 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 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 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 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仍难以确定的,意见稿分别对是否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参照的情 形进行了明确。同时指出,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可以在专利法确定 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意见稿提出,假冒他人专利的,法院可依照专利法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未给予行政处罚,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规定确 定。
意见稿同时明确,专利纠纷侵权行为地包括: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记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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