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经常遇到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例如,山东淄博企业A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一鸣”文字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商标局网站公布后,企业B与A取得联系,要求A将“一鸣”商标转让给自己,同时B提出已经将该商标文字申请了版权登记,如果A不答应B的要求,B将提出商标异议阻止A商标注册成功。
类似的案例还有:河北衡水某个体工商户C委托石家庄某代理公司将自己的店名申请注册为商标,该申请在商标局网站公布后,自然人D与C取得联系,称C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其申请版权登记,要求C立即停止侵权。此后,C又接到自称是北京市版权局的电话,称有人将其商标申请进行版权登记,但C享有优先注册版权的权利,要求其立即支付1.76万元的加急费进行版权登记。直到C根据对方提供的账号给予汇款后,才得知自己上当受骗。
上述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例还有许多,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先要厘清商标权与版权的特点。
商标权与版权的特点
商标权是指经过商标主管部门授予申请人在某一类的特定商品上使用某一特定标志,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提供者的专有权利。其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即社会公众通过识别该商标能够很容易的将该商品提供者与其它商品的提供者区别开来。商标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申请注册来实现,因此具有唯一性。
著作权即版权,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独创性,即独立完成。著作权的取得属于自然取得,作品独立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而无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可能不具有唯一性,即凡是独立完成作品的人都应当享有著作权。
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既然是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外乎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两种情况。据笔者了解,以前一种情形居多,后一种情形较为少见。
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种情形通常是商标所包含的文字、图形抄袭、模仿了他人作品的内容。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已经取得的在先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那么一般在先权利人可以阻止商标的注册。当著作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的完成时间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时,将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
然而,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但是商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该商标将被核准注册,也就是著作权各自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作为区别标志要求具有显著性,不得过于复杂难记,应是简单明了,而作品则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含义,不能过于简单。
实践中最多的就是将一些独创短句(包括部分影视作品、书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当这些短句本身表达一定思想内涵时,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海尔真诚到永远”等。未经许可将他人这些独创的短句申请注册为商标时,就会造成权利的冲突。而另外一些缺乏独创性的短句如“猫和老鼠”“英雄儿女”等则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而不构成权利冲突。另外,以下创作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公众领域的素材或者素材简单组合;模仿、抄袭他人作品的,不视为著作权成立(但编辑作品除外)。
当出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和图形的情形时,根据这两项权利产生的基础以及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基本上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现象。
解决冲突的三个原则
对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笔者认为,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设计完成后应当保存手稿,作为独立完成的证据,然后申请商标注册。
如果在注册申请后他人以著作权对抗注册商标时,就需要考察对方是否拥有著作权,以及取得的时间,如果对方著作权登记在商标申请日之后,那么自然可以不用理会,如果要是在商标注册之前就需要引起注意了。
当面临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时,笔者建议注意以下3个原则:取得在后的著作权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取得在先的著作权基本上能够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但不是绝对的;构成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不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知识产权报 作者 张玉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