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乐视网)诉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风行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就风行公司关于“我是歌手”第二季的播出行为作出诉讼禁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在风行网及手机客户端播出湖南卫视2014年度已经及即将制作播出的《我是歌手》综艺节目,直至此案终审或2015年12月31日止。
乐视网诉称,其享有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2014年度《我是歌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风行网和手机客户端上非法转播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完整内容。乐视网表示,其曾于2014年1月26日向风行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风行公司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风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乐视网向海淀法院提出禁令申请,称2014年度《我是歌手》系其花费巨额版权费引进的热播节目,若不及时制止风行公司的侵权行为,将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故请求法院作出诉讼禁令,责令风行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和手机客户端的侵权行为。
随后,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追加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海淀法院认为,风行公司提交的协议明确写明其取得授权的仅为湖南卫视2013年度《我是歌手》信息网络传播权,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也表示其仅授权风行公司非独家使用2013年度制作播出的《我是歌手》,而不包括2014年度制作播出的《我是歌手》,其已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乐视公司。
鉴于风行公司未对其播放行为的合法性提交充足证据,且2014年度《我是歌手》节目系时效性较强的热播综艺节目,如果风行公司继续传播可能对乐视网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可避免地增加社会成本,故海淀法院向风行公司发出禁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在风行网及手机客户端播出湖南卫视2014年度已经及即将制作播出的《我是歌手》综艺节目,直至此案终审或2015年12月31日止。据悉,此案是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成立以来作出的首例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申请的案件。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后,经乐视网确认,风行公司已根据法院裁定停止了在风行网及手机客户端播出湖南卫视2014年度的《我是歌手》综艺节目。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胡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