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下称数字公司)垄断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认定数字公司因实施垄断行为导致华为公司利益受损的裁定,判令数字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相关经济损失2000万元。
华为公司和数字公司的知识产权纠葛由来已久。数字公司利用其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制定的便利,将自身专利纳入标准之中,形成所谓“标准依据的专利”,占据市场垄断再借此向华为公司索要高额专利许可费,更在2011年7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请求对华为公司相关产品发起“337调查”并附加民事诉讼,试图通过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华为公司产品侵权,从而以禁售方式将华为公司逐出美国市场。
所幸的是,今年6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审法官裁定:数字公司所述华为公司侵犯其7件专利中,有6件不构成侵权,另1件则为无效专利,华为公司获得胜诉。此次,广东省高院同样裁定数字公司败诉,对华为公司而言意义非同寻常,这意味着在公认的至为艰难的技术类反垄断诉讼领域,华为公司在“主客场”获得“双赢”的佳绩。
正如许多业界专家所言,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占支配地位的今天,反垄断规则是弱者打破强者技术垄断、维护自身权利的不二法门,而在“主客场”分别应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通过对专利、法律的熟练运用,让对方“聪明反被聪明误”,则是最明智的选择。
事实证明,现行市场规则并非专门针对中国企业的“小鞋”,而是可为彼用也可为己用的一柄“双刃剑”。剑本身并没有主观属性,谁更精通剑法,谁就能成为驾驭这柄剑的主人,而不至于为剑刃所伤。中国企业在走向国际化、全球化的过程中,唯有通过专利等知识产权和人才的积累,通过充分准备和专业应对,以法律手段回应法律手段,才能真正立于不败之地。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打赢官司固然令人欣喜,但胜诉乃至诉讼本身对于一个有志于走向国际市场的企业而言也并非目的。华为公司也好,其他有类似经历的中国公司也罢,它们真正希望赢、应该赢的,并不是官司而是诉讼对手所在地的市场。此次国内的胜诉,给华为公司带来2000万元的损失补偿,这笔看似不小的数目,与华为公司所欲开拓的相关市场相比,就显得有些“小巫见大巫”。
对于华为公司和其他有类似经历的中国公司而言,赢得官司不易,赢得市场更难,有形、无形的“客场障碍”并非对簿公堂就可一一迎刃而解,知识产权能力的积累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对此必须进行持续不懈的努力,还要有充分的心理和对策准备。(作者陶短房,系独立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