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已从最初单一的提高经济效率,转变为更加多元化的追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局宣布,对奶粉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已结案。据介绍,此次涉案的6家奶粉企业,已将约6.7亿元的罚款汇入财政部指定的物价罚没收入账户,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若发生垄断情况,消费者的两个基本权利——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就会受到严重的限制,甚至完全丧失。由于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自己在经济实力、交易信息获取以及救济寻求等方面的市场弱势地位,广大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仅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专项法律法规进行维权,不能起到既治标又治本的作用。本案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反垄断法实施的举措,通过对涉案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使奶粉市场竞争趋于良性有序,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在交易中获得较为公平的结果。
事实表明,6家涉案奶粉企业的行为,均达到了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效果,事实上达成并实施了销售乳粉的价格垄断协议,其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失。通俗地说,就是迫使消费者在购买奶粉时,不得不支付出更多的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已从最初单一的提高经济效率,转变为更加多元化的追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赋予了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据此,消费者有权向垄断企业提出赔偿要求,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赔偿。
以往,消费者在维权提出赔偿要求时,往往受困于需要提供受到非法侵害的相应证据。如今,消费者拿出有关部门白纸黑字的处罚决定,以此作为相关企业存在垄断行为的证据就很充分了。此外,实践中许多消费者提出民事赔偿的另一个难点,在于如何确定损失额度,即6家涉案奶粉企业的操纵价格行为,究竟让消费者多付出多少钱。在做出此次处罚后,这一难题也应随之得到解决。因为既然有关部门此次对涉案奶粉企业进行了约6.7亿元的罚款,那么这笔罚款数额的确定必然有其依据。可否由此推算出消费者购买奶粉多付的费用呢?
总之,对6家涉案奶粉企业垄断行为进行处罚不应就此结束。有关部门接下来应认真考虑,众多消费者因企业垄断行为而蒙受的损失该如何得到补偿救济。这也是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落脚点。(马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