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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初探

阅读提示

当前,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作为民族文化基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议题。本文作者不仅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基本特征,而且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与法律两种保护模式进行了分析与比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具有一定的思考和借鉴意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应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2011年2月25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非遗保护的基本特征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根据《公约》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无形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占有任何具体的物理空间,其无形性的特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例如,端午节作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以一种节庆形式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08年开始将端午节定为国家法定节日,就是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无形性特征而采取的一种有效保护方式,使其内容的丰富和文化的传承有了可能。

传承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个群体或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传承积淀下来的。具体而言,一种具体的文化形式,只有经过历史的演进,承载了人们厚重的精神寄托和文化品格,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此种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要为其传承创造良好的氛围,保持其原生态环境,使之能够延续、传承。

实践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表达其喜庆、欢乐、悲哀、痛苦等情感的形式,其中凝结着各个群体或者团体的文化旨趣。此项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相联系,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应以实践为基础。

活态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创造的文化成果,它依附于特定的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者个人而存在和发展。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延续首先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环境,其次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赖以传承的文化生态土壤,使之在这样的环境中延续下去。

开放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不断丰富发展的。以春节为例,按照传统习俗,在春节期间,人们通常要进行丰富多彩的活动,如除灰尘、送灶神、贴春联、吃饺子、祭祖宗、舞龙灯、踩高跷等。现在,春节期间增加了收看央视春节联欢晚会、集体团拜等新内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一些变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上述各项基本特征,决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有效保护,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文化主权,也有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在世界范围内,法国1793年制定的《共和二年法令》,是保护文化遗产最早的法规,至今已有200多年。在此演进过程中,许多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文化理念以及法律传统,形成了以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为主的两类保护模式。

非遗保护的行政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模式,是《公约》第二条要求成员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多种措施在各个成员国的具体体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基础。就某个国家、民族或者地区而言,只有通过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才能清楚其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这是因为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一种文化积淀,但是并非所有的文化积淀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于1962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至今,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如今,韩国已经有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这无疑是韩国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结果。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手段。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方式有所不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就需要使之有形化,使之附着于某种有形物质的载体上。然而,对这种有形载体的保存,并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存。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广泛性,因此,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现在,世界各国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是成功的。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措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要保障其得到传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绵不断地传递下去。传承的实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性传承,另一种是社会干预性传承。《公约》将传承、弘扬和振兴明确规定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性传承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据其固有基因和成长属性自然传承与延续。每一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固有基因和成长属性,这也是其活态性的根基所在。以春节为例,它之所以能够传承延续至今,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团圆、除旧、迎新、祝福等基本元素。这些元素是整个人类共同的,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因此,春节以其自然性传承方式延续至今,而且还将世代传承下去。当然,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性传承可能就是通过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方式来完成的。例如,许多祖传的秘方、技艺、技能等。但是,这种传承方式往往会因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变迁而受到制约。如果没有传承人的口传身授,它就会消亡。

社会干预性传承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提供技术服务或指导、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财政资助等,建立传承人培养制度,保障传承活动的实现,促进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韩国的做法证明社会干预性传承是非常有效的,是成功的。

非遗保护的法律模式

除了上述行政保护模式之外,以法律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会产生更好的效果。综合考察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大致有四种模式。

法国模式。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间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法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家。法国《共和二年法令》明确规定,法国领土内的任何一类艺术品都应受到保护。法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做法,不仅直接保护了有形文化遗产,也间接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日本模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制度。日本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先后制定了3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对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其1950年出台的《文化财保护法》提供了蓝本。为实施这项制度,日本政府拨专款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工作,使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韩国模式。是重点扶持传承人制度。在韩国,除了其政府之外,组织团体、社会公众都非常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此,国家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奖励办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韩国依据《文化财保护法》建立了最具特色和效用的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

版权模式。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版权保护的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中的一种。

除了上述几种保护模式之外,还有采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到目前为止,除《公约》之外,世界上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的国家和地区还很少。这种现象表明,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非遗保护的模式比较

由上可知,以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可行的,都有自己的长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鲜明的个性特征。因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就应当有更多的维度。

行政保护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行政保护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我国一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即是属于行政保护模式的体现。二是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确认。《公约》所提供的保护方式中居于首位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由此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性工作。从《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非常丰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须依照行政程序办理。三是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制定。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环节。做好这项工作也需要依靠有关行政机关。四是有利于确定传承人并建立相应的扶持制度。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政府的支持,同时也应当充分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的组织、团体或者传承人的积极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活态传承。

法律保护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律保护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严,不仅要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激发了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遍尊重。二是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权宜之计,而是长久大计。以法律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够使之制度化。三是有利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的组织、团体或者个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充分行使权利,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行政保护模式还是法律保护模式,只有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才能达到更好地保护的目的。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或地区还没有单独采用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的,而是两者共用。事实上,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只有综合运用并发挥两者的优势,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知识产权报 作者 曹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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