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知识产权案件由于专业性强、新类型案件多、社会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决定该类型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也存在诸多困难。知识产权案件判决后执行难直接影响了权利人的创新热情,制约了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推进。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决定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现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破解措施。该规定的出台,对破解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难困境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案执行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不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面临诸多挑战,而且知识产权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也存在许多新特点,面临很多困难。记者经调查发现,知识产权案件判决执行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为:
首先从执行标的来看,涉知识产权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与一般执行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标的往往需要同时执行“财产”和“行为”双重标的,即除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外,往往还包括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的执行。被执行财产常常是无形财产,对无形财产的执行比对有形财产的执行困难大很多。
其次,从被执行人责任承担方式来看,知识产权案件大多涉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在涉及侵犯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以及诋毁商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权利人往往会主张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在报纸、网站或相关杂志上刊登声明等。法院在具体执行这些案件时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
还有,从被执行人地域性来看,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外因素多,跨省、市案件多,权利人在诉讼管辖上往往会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诉讼,以产品的销售者为被告,将产品制造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制造者大多是在外省市。执行时需要赴多个被告所在地执行,如果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则可能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执行的效果。
另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需要其他行政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如涉及商标、商号等案件执行时,需要工商部门的配合;涉及专利方面的案件执行时,有时需要专利管理机构的配合;涉及互联网域名等案件的执行时,需要互联网管理机构的配合等等。
除此之外,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大量涉及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等诉讼中的程序性措施,因此,对这些诉讼中的程序性措施的执行同样也面临着诸多困难。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导致被执行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怠于履行、规避履行,这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非常不利,也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规定》,决定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该《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该《规定》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籍此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
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人都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规定》确定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对象标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第二,行为标准,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规定》具体列举了6种情形,即: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公布范围和方式,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根据该《规定》,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需要特别介绍的是定向通报制度,该制度是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健全知识产权诚信制度
此次最高法院出台的这项《规定》有望破解执行难题,有利于规范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使用信用惩戒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出台的该《规定》针对的就是案件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这对加大法院生效裁决的执行力度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大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来说同样如此,社会各界希望出台措施解决该问题的呼声很高。此次最高法院出台该《规定》是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呼声,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该《规定》,被视为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诚信制度是整个社会诚信制度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没有得到及时履行,导致权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被迫停工、停产、减员。尤其是高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是其核心财产,知识产权被侵犯导致这类企业生产难以为继,如果通过诉讼且付出巨大诉讼成本胜诉后判决仍未得到执行,又给其造成“二次伤害”,这无疑会极大地打击高科技型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创新型社会的建设。
事实上,近年来多个地方、部门都在积极努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制度。如前不久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涵盖全市所有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其中明确指出,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良信息的征集,推动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制定严重失信企业退出制度。(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