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近日对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了调整和认定,其中涉及新疆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有32个。
5月21日,记者从新疆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了解到,此次调整和认定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是对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进行的一次回顾和梳理,目的是理顺项目和保护单位的关系,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依法保护。文化部对全国433个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了调整,对548个第三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进行了认定。
其中,新疆调整的项目保护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艾德莱斯绸织染技艺”项目保护单位,由原保护单位“和田吉亚古代丝绸艾德莱斯绸厂”调整变更为“洛浦县阿尔祖艾德莱斯专业合作社”。和田地区非遗中心负责人穆塔力甫说,原来的保护单位是一家乡镇企业,该企业负责人牵头将附近几家生产艾德莱斯绸的企业合并成立专业合作社,扩大了生产经营的规模,也更利于非遗项目的保护。
同时,博湖县文化馆(保护项目名称:传统舞蹈萨吾尔登)、喀什市文化馆(保护项目名称:传统舞蹈萨玛舞)、伊宁市文化馆(保护项目名称:民间文学恰克恰克)等新入选的19个项目单位,以及若羌县文化馆等12个扩展项目单位被确认为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据介绍,由于“非遗”项目门类众多,不同门类有不同的保护传承规律,传统戏剧的保护单位以戏剧传习所为主;传统医药、传统美术和传统技艺等生产性保护优势突出的项目,以企业法人为主;民俗类以“非遗”保护中心、文化馆等事业法人和行业协会、文化研究会等社团法人为主。因此,此次新认定的第三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在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基础上,遵循“非遗”保护规律,确认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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