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商贩商亚军万万没想到,自己这辈子会栽在小小的盗版光盘上。2012年3月13日,他因侵犯著作权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此案是近十年来我国首次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司法机关对盗版软件行为作出的刑期最长的判决。
作为该案知识产权保护的受益者,微软(中国)法律顾问云轩代表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表示感谢:“检察官的努力让我们对企业未来的运转信心十足。”
这是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缩影。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唱响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强音。
5年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19786名
保护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发挥的作用无可替代——通过立案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该立案不立案、以罚代刑等问题;通过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处理不当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通过办案,严肃查处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列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一组数据清晰客观地展现了近年来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效——
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23件19786人,提起公诉17062件29481人;
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线索331件;依法决定逮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嫌疑人33人,提起公诉91人。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全国检察机关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374件4103人,起诉1712件3093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414件。
“两法衔接”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姜某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陈某未经授权经营网络视频点播侵犯著作权案;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越来越多,对检察机关等司法执法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2008年以来,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3个涉及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解释文件,指导各级执法司法部门在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追诉“门槛”降低;通过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经公安机关、检察院审查,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些努力,进一步推动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但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衔接不够顺畅,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说。
近年来,高检院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多个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长效机制,确保对案件移送、受理和立案等情况的全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部分省市检察院还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截至2012年底,上海、江苏、云南、宁夏相关执法和司法部门已基本建立三级信息共享平台。
2012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将推动两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工作考评体系。该省鹤壁市检察院依托信息共享平台,打掉了一个涉及25个省市、涉案71人,总案值达1.3亿元的销售假药犯罪团伙。
一支专业化队伍初步形成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查处难、认定难,只有打造专业化办案模式才能保证办案人员稳定性,积累办案经验,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说。
2010年12月,高检院在侦查监督厅设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处,全面负责与国务院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络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以及检察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指导工作。
与此同时,各地检察院专业办案部门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注入新的活力:2010年12月,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个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全面履行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2011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处,以专业办案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将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服务向纵深开展。浙江、江苏和湖北等地检察机关成立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门办案组,由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审查工作。“目前,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专业队伍已经初步形成。”这位负责人说。
为提高检察人员办案技能和水平,高检院自2009年起连续4年举办了5期知识产权培训班,500余名知识产权检察业务骨干先后参加了培训。此外,部分省市检察院与高校合作,借力借智,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上走出了一条新路子。下一步,高检院还将设立知识产权人才库,充分发挥业务骨干在办案中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