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大型超市销售的拖鞋上使用了“喜羊羊”的卡通形象,该卡通形象的权利人认为超市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经济损失。超市则认为其销售的拖鞋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超市销售的拖鞋虽有合法来源,但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喜羊羊”卡通形象,对商品权利来源的审查义务应高于一般的卡通形象,因此判决超市构成侵权。
近几年,超市因销售未授权产品频被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市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其所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那么应如何界定销售商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超市作为大量商品的出售方,如果某商品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其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是超市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对“合法来源”的理解应结合民法理论及具体法条进行判断,从客观行为和主观过错两方面进行分析。在客观上应具有正当、合法的进货渠道,在主观上应不存在明知侵权或具有审查过失的情形。而在具体的案件中,超市的规模大小、知识产权客体的知名度、权利归属的审查程度都是影响判断超市是否在审查上具有过失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现实交易中,商品从生产商到消费者,其中间的销售链条往往涉及众多的经销商,如果要审查至商品的生产商,在现实中显然可行性较低,且过分加重了销售商的审查义务,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顺畅进行。在大多数情况下,销售商只能找到其上家供应商,且在纠纷中也只能提供出上家供应商的相应交易手续材料,对于其上家供应商以上的经销商往往难以掌握。所以针对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基本审查义务首先应从两个基本方面进行判断:第一,确定销售商是否具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或供应商,如果销售商的进货渠道或供应商不正规,也不能开具相应的正规发票,则可以认定销售商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二,确定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如果在商品上没有按规定标注相应内容,也应认定为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
大型规模超市与一般的个体经营小超市对于所销售商品知识产权的审查义务显然不应一视同仁,因此销售商的规模大小应是审查义务等级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对于专业的大型销售商,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及受众面均比一般小超市大,其所销售商品的流通度也高,因此赋予较高的审查义务亦是合理的。
知识产权客体的知名度亦应成为影响审查义务等级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具有高知名度的知识产权客体,由于大众的知晓度较高,对于附有该客体的产品的认可度也会随之提升,销售商亦应对此给予较之普通客体更高的注意义务。
因此,超市在保证正当的进货渠道的同时,应当根据其自身规模大小、审查能力、所售商品是否涉及知名知识产权客体等进行相应的权利来源审查,以尽到自己的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所售商品侵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报 作者 万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