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十八)《北京条约》
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以正式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下称《北京条约》)为标志,在京落下帷幕。来自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共202个代表团721名代表经过讨论磋商,通过资格审查、条款修改等一系列建设性工作,成功签署《北京条约》,就此在我国诞生首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主动参与制定国际规则
《北京条约》是信息时代对表演者权利提供全面保护的国际条约。它赋予了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为我国表演者提供了融入国际社会知识产权贸易的机遇。
条约的通过及加入,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加强国际交往的必然要求,乃大势所趋。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意味着其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才能得到保护,进入其他国家的领域,其权利并不当然受到保护。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财产权利,如果一跨出国门就成为可以任人拿来自肥的唐僧肉,显然不利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贸易成为整个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社会,不保护依本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也不符合建立国际贸易自由化体系的国际趋势。
加入北京条约,有利于增强我国电影表演者的权利,激发其创作热情,促进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一直以来,我国电影表演者一旦同意拍摄电影,其就表演活动享有的经济权利就转让给了制片人,表演者的经济利益在于就其身价和市场而定的片酬。加入条约后,我国需要改变目前对电影作品表演者和录像制品表演者区别对待的现状,无论采取何种立法模式,都必须需要增强电影表演者的权利范围,使其至少有权利与制片人就其表演活动所享受的经济权利作出约定。
加入条约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融入国际社会,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的重要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起步比较晚,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一套成熟且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时候,我国才开始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础差、底子薄,导致侵权盗版肆虐问题严重,而影视产业相对薄弱的现状令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制定又不得不考虑保护民族产业,这引起了西方发达国家的诟病。侵权盗版现象损害了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直接影响了我国影视产业的国际投资环境。办好本次外交会议,在表演者权利保护方面做出积极姿态,是我国改善一直以来的侵权盗版大国形象的重要一环,是促进国际交往的关键步骤。
成功举办外交会议促成《北京条约》的签署,有利于增加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规则制定权与谈判话语权。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绝对优势,设定的国际保护范围宽、标准高,不太利于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主动、积极并富有成效地办好本次会议,促成条约签署,用国际上通行的主权和人权标准增添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利因素,争取到更多的规则制定权与谈判话语权。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知识产权国际游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话题(十九)网络维权
2012年10月11日,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件涉及李承鹏等8位作家的34部作品,索赔1000余万元。
9月17日,韩寒诉百度文库侵权案宣判,韩寒的《像少年啦飞驰》等3部作品获赔9.58万元,至此,高举维权大旗的作家联盟获得初步胜利。
同年9月,盛大文学联合旗下百余位作家针对百度、搜狗等四大搜索引擎发起维权行动,引起业界广泛关注。10月份,盛大文学与搜索引擎公司就网络版权保护达成合作,将共同抵制侵权盗版搜索。
“跳”出互联网维权
纵观2012年版权纠纷,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最为典型,且大多集中在少数企业身上,比如百度文库系列案、谷歌图书搜索案、苹果应用商店案、豆丁网系列案等。
在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安进看来,法院在审理此种类型案件时,既要考虑个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还要考虑这些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当初开展此类业务时的主观意志,比如明知此类业务侵权,却仍旧开展;权利人维权时,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有的复制行为,客观上促进作品的传播,不必一定采取法律诉讼方式。
杨安进认为,由于资本天生具有逐利性,当获利高于风险时,一些公司可能就会视风险于不顾,开展业务。互联网环境下,一一取得作者授权,对于一家公司而言很困难,有些企业很可能明知侵权存在,仍然使用他人作品开展业务。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具有“原罪”色彩,不应适用于“避风港”原则。为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应只考虑法律问题和网络服务商上传单部作品时的主观意志状态,也应考虑涉案公司决定开展此类业务时是否有“原罪”色彩。如果涉案公司当初就有做好被诉讼的准备,应将“避风港”原则适用在非常严格的范围。
从权利人角度出发,杨安进认为,目前大多数许多权利人虽极力主张互联网环境下的维权,但其思维方式还是停留在前互联网时代,没有超过法律问题综合看待互联网产业环境下作品传播的行为。因此,面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既要看到法律问题,也要看到背后涉及的商业模式,采取不同的维权策略。如果有的网站对作品的部分复制具有推荐性质,对作品的销售和传播有积极作用,或是对于作者而言,利大于弊,作者大可不必采取法律手段;如果一些网站对作品的复制具有明显的侵权意图,作者则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权。
互联网环境下,在网络服务商、权利人、法院面对侵权行为时,均应既立足法律问题,但又要跳出法律框架,从产业环境、商业模式、产生的实际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衡量,才能使各方的利益、风险达到更加均衡的状态。
话题(二十)莫言获奖
2012年10月11日,瑞典诺贝尔委员会宣布,中国作家莫言获得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莫言是首个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中国籍作家。
版权输出要靠软实力
莫言是在海外最具影响力的中国作家之一,在作品版权输出上更是居国内作家之首。即便如此,在欧美市场,莫言的书也很难称得上是畅销书。这几年,版权引进与输出之比不断缩小,但总体来讲,中国文学在国际市场上仍是小众市场,特别是现代文学在海外影响有限。新世界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版权部主任姜汉忠认为,中国图书版权输出,根源于中国文学的“走出去”,而文学的“走出去”,根源于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
姜汉忠认为,抛开翻译与版权代理等版权输出中的老问题,图书版权输出乃至文化“走出去”的快慢、中国作品在世界影响力的大小,根源还在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世界上,经济有影响力的国度,其文化才能有话语权,才能引起其他国家的读者的兴趣,才能占据大量市场份额。而打破中国图书版权输出困境,关键在于提升中国软实力,获得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基于此,图书版权输出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应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要遵循本身发展规律。
在目前图书版权输出类别上,许多出版单位热衷于输出中药图书、“三字经”、“论语”等能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的作品,但从实际效果看,并不尽人意。姜汉忠将向海外输出文化比作往一个杯子里装水。中国人会装入中药,但在国外,了解中药的人并不多。美国人则会装入可口可乐,这种商品符合全球消费者的胃口,因而占据了世界市场。也就是说,国外读者对中国的历史、文化、制度这些内容的兴趣并不大,相反,亲情、爱情这类题材却是世界范围内都能接受的。所以,要选择能让外国读者感兴趣、愿意接受的内容输出去,而不是一味将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内容强加于他们。
目前,我国图书版权输出过于急功近利,甚至无视“走出去”规律。中国作品“走出去”,要事先寻找“最大的公约数”,找到海外市场感兴趣的,让海外读者产生共鸣的作品。只有让好的内容来吸引国外读者,拉近距离,消除隔阂,才能循序渐进地打开海外市场。因此,“走出去”不是几年的时间就能实现的。如果没有全局观念,各主管部门不能相互配合,实现税收、海关、财政齐发力,中国图书、中国文学“走出去”必然行之不远。
话题(二十一)视频网站
2012年3月12日,国内两大网络视频公司优酷和土豆共同宣布,优酷和土豆将以100%换股的方式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将命名为优酷土豆股份有限公司,土豆将退市。
大乱之后必有大治
在行业普遍亏损、版权成本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优酷土豆牵手被业界赋予了极高的意义。它象征着国内网络视频行业将进入正版经营、强强联合的时代。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颿认为,优酷土豆合并更大程度上是双方出于市场竞争的考虑,版权只是其中一部分,更多的是从营收到品牌上的整合。
从互诉版权侵权到合并,优酷与土豆之间的恩恩怨怨在国内视频行业颇具代表性。近年来,随着主管部门对网络视频领域侵权盗版打击力度的加大,视频网站对正版内容的争夺日益激烈,从而带来大量的版权互诉。面对整个行业陷入版权混战的局面,主管部门加大了对视频网站的监管,要求企业严格自律等,对行业进行规范,多举措引导企业向互联网应用方面转变,探索建立行业发展新秩序。张颿认为,网络视频行业正版化需要一个过程。优酷、土豆由互诉侵权走向合作,有利于行业走出版权混战泥潭,推进整个行业的正版化。通过整合,不但能减少企业间的版权纠纷,缓解成本压力,同时也使其品牌形象得到提升,广告主对品牌视频媒体的投入也将逐渐增大,而中小视频厂商的发展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从而加快网络视频市场的洗牌,推进行业良性发展。
如今,网络视频行业的版权纠纷较前几年已大大减少,各家公司都将发展重点放在版权内容购买、自制内容打造、内容营销上。在版权购买上,不仅限于国内的作品,还将目光转向海外,纷纷引进美剧、韩剧等优质内容,满足广大网民的多样需求,提高用户粘度。在内容自制上,更是品种丰富,花色齐全,或进入产业链上游参与影视剧的制作,或直接操刀制作微电影。而自制网络综艺节目更是被各大网站看好,优酷推出《牛人盛典》、《我是传奇》等系列网络选秀节目,搜狐视频推出《大鹏嘚啵得》、56网推出《微博江湖》等,从内容到形式各具特点,形成差异化竞争,为网民提供丰富的节目内容。通过内容自制,不仅解决了版权问题,更是为网络视频公司带来丰厚广告收入。同时,各大网络视公司还积极进行版权营销,尝试网台联动、付费观看等模式,多途径地推进整个行业走上正版经营的道路。(知识产权报 通讯员 赵晓鹏 记者 姜旭 窦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