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他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山东的郭先生的“华葡”商标一直在使用中,却忽然接到国家商标局的撤销通知。而向商标局对“华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正是中粮集团。
据悉,郭先生是2003年8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33类“华葡”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5年3月28日下发商标证。随后将商标使用于朋友的酒厂。双方共同签署了商标授权协议。
2009年的2月,中粮集团以华葡商标“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递交撤销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于2009年5月7日向郭先生发出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如果收到通知后的2个月内郭先生未提供2006年2月20日到2009年2月20日的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将依法撤销“华葡”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撤200900515号文件)
收到通知后郭先生立刻准备近年来的商标使用证据。在准备证据的过程之中,中粮集团又下了一剂猛药,于2009年5月27日以其集团的“华夏”商标及“华夏葡园”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来争议郭先生的“华葡”商标。中粮集团认为“华葡”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规定,请求撤销“华葡”注册商标。
郭先生本署小本买卖的微小企业,中粮双管齐下要将微小企业置于死地。华葡商标持有者郭先生向商标局提交了长达23页的撤销答辩相关证据,里面包括“华葡”商标三年来一直使用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营业执照、商品外包装、发票等,等待商标局裁定。
而对于近似商标争议。经过商评委审定(商评字[2010]第29200号),商评委认为:一、争议商标“华葡”与申请人中粮集团的“华夏”系列商标及“华夏葡园”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均存在相当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中粮集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华葡”用在使用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即该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故此,申请人中粮集团的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华葡”予以维持,继续有效。该争议于2010年10月18日处理完成。
当年在苹果旗下产品“ipad”进军大陆市场时,苹果公司也曾经打过唯冠集团的iapd商标,想以三年未使用为由将iapd商标申请撤销。但是唯冠集团及时向国家商标局答辩提供了使用证据之后,苹果就再也没提起以三年未使用为由撤销商标的念头,而是调转矛头改作向唯冠购买商标,并最终以6000万美元将ipad商标成功收购。
“华葡”商标之所以能吸引中粮集团的目光,就是因为中粮集团旗下的酒产品。中粮集团的长城葡萄酒、长城桑干酒庄、长城天赋葡园等系列酒产品一直占据着中国葡萄酒的半壁江山,而“华葡”酒商标正是“中华葡萄酒“之意。带有“华”字“国”字商标一直都是企业的最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7月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应予以驳回。自此后国字商标再难申请,茅台“国酒”商标初审公告刚一发布就引来一片嘘声,3个月之内共收购96份异议,可见申请之艰难。但是茅台集团至少是脚踏实地的十几年如一日的递交申请,在递交申请中未伤害其他人的利益。像中粮这样五次三番的以伤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申请撤销,从商业道德上说似乎有些说不过去。
仁智礼义信是中华民族的精髓所在。为商之道首当其冲的是“利”字先行,但是已经做到世界五百强的企业再“以利遏利”恐怕就有失民心了。营销专家雷永军说中国未来30年内会产生以爱为轴心的营销思想的源泉,也将是中国给世界市场带来的春风。那么大仁大爱到底又该由哪些企业该带头呢?这场春风何时才能起于青萍之末?应该是值得中国的世界五百强企业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