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国内贸易标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工作会在北京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举行,来自行业协会、大专院校、酒类生产、销售、营销策划、电子商务等行业的7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自商务部下达《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国内贸易标准制定计划以后,中国商业联合会组织,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北京五洲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始牵头实施。起草工作开始以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股份有限公司、燕京啤酒、青岛啤酒、北京糖酒公司、中粮集团、剑南春集团、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公司、安微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绍兴黄酒集团等酒类企业率先报名分别推荐相关负责人作为起草人参与起草工作。
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酿酒行业总产量达到7103万千升(含饮料酒及发酵酒精),全行业完成工业总产值6699亿元,实现工业销售产值6489亿元。这一数据说明当前酒类市场十分繁荣,但繁荣的背后难免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酒类流通领域。例如制售假冒伪劣,危害消费者权益和生命健康;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缺乏诚信;缺乏经营服务规范,不利监管;酒类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不健康,酒类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等等。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也高度重视这方面的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酒类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等文件,但缺少专门针对酒类流通服务的标准,使得酒类经营者缺少规范行为的依据或指导。
因此,本标准的制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保障酒类行业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推进酒类行业公平交易;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酒类商品健康理性消费理念;预防和打击制假售假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经营制度;促进酒类商品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倡导以“科学饮酒、理性饮酒、文明饮酒”等为基本理念的酒类消费文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市场上能买到货真价实的好酒。《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标准的主体部分分为:条件、经营、服务、酒类保护、酒类信息、宣传、责任等几个部分。其中:“条件”部分,主要是提出有关经营资质的要求和有关经营设施的要求,有关经营场所方面则要求按照SB/T10391和SB/T10392执行;“经营”部分,主要从采购、分装、标签、储运、销售等环节明确了规范化要求。其中,有关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内容,以参照已颁布的标准为主;“服务”部分,主要从售前、售中、售后3个不同阶段提出要求,其中售后服务应为重点;“酒类商品保护”部分,主要提出了从专利保护、品牌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对可能发生争议的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流通信息”部分,重点强调流通信息登记和可追溯查询的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对有关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的要求;“宣传”部分,针对酒类广告、酒文化宣传、年份酒等问题提出要求;“责任”部分,强调的是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诚信经营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