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个企业、品牌的识别标志,如果市场上出现相似的标志的时候,那就意味着一场战争。由于质疑乔丹体育注册的第3848785号图形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似,2006年12月29日,美国著名运动品牌匡威一纸将乔丹告到国家商标局,要求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即乔丹)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至此,乔丹开始了与匡威一场围绕“五角星”图形长达5年的商标争斗战。
日前,乔丹体育收到了国家商评委寄来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至此,一场围绕“五角星”图形的商标争斗战,以乔丹击败世界知名体育品牌匡威,获得首场胜利暂告一段落。据悉,按照程序,匡威如不服该裁定,还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第一中院起诉。不过截至目前,乔丹尚未收到匡威是否起诉的信息。
据了解,乔丹商标是在2003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的,并于2007年1月7日取得商标注册证,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而匡威商标则是在2003年7月7日取得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双方第一交锋在2010年2月24日揭晓结果,匡威败诉不过随后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在复审中,匡威认为,其“converse及星图形”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中国已广为知晓,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而乔丹注册的商标与匡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乔丹商标构成了对匡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过匡威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商评委的认可。商评委在裁定书明确指出,本案中双方的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即使考虑到匡威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消费者也可区分。
“若是仅从图形的整体来看,两者商标还是有些类似的,主要元素都是五角星。这也难怪,匡威要起诉乔丹体育。”谈起这起官司,乔丹的代理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晋江办事处律师江蓝军说,中国品牌特别是体育运动行业,往往都是在模仿中求创新的,模仿是中国品牌成长道路的一种特色。对于模仿,江蓝军并不认为这是一种侵权或有什么不当。“关键是企业模仿的到位不到位,总要有点自己的东西在里面,这才不会有明显的侵权。”江蓝军如是说。
匡威30日内或再起诉乔丹体育五角星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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