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多彩GI(上海篇) “作品”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冲突吗? “水稻”农业部:超级稻实现从高产攻关到大面积丰产 “财政部”财政部:专利收费减缴预计每年减负41亿元 “知识产权”中国应掌握网信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 “保定”保定学院:“产教融合”打造新型人才 “版权”“烧钱”买版权不如大力扶持原创 “武汉”“非遗”汉绣成武汉高校教学专业 “技术”曹军:以专利打造新一代网络安全技术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电商平台“章鱼直通车”上线 “企业”科技“掮客”与企业合谋捞“快钱”? “人工智能”拥抱人工智能,专利布局要趁早 “核电”中核集团军民结合自主创新不断结出硕果 “节气”“二十四节气”的“非遗故事” “知识产权”[热评]汇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劲动力 “专利申请”智能交通专利申请趋势我国增幅最大 “亿元”[盘点]2013年我国版权事业发展 “品牌”从代工到海外开店:“中国制造”的品牌商之路 “中国电影”品质提升助中国从“电影大国”迈向“电影强国” “专利”海尔集团:运用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增值 “人才”实施“金熊猫”人才计划成都高新区将打造国际一流人才高地 “杜比”[4•26特别策划]电影艺术的专利情缘 “郫县”郫县豆瓣打造中国地方特色品牌样板 “发明人”“草根发明人”的专利之路 “戏剧”戏剧流派模仿是传承,还是抄袭? “扬州”扬州10年建成“非遗”库录像记录技艺全过程 “声音”声音商标,想说“买它”不容易 “医疗器械”自主创新医疗器械为患者“减负” “知识产权”2018年新疆累计申请专利1.46万件 “专利”天津滨海新区鼓励42家科企专利融资5亿 “文化馆”[本网讯]“非遗”,要离老百姓近点,再近点 “园区”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专利"导航"新蓝图 “贸促会”贸促会专商所:创建世界一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人工智能”为人工智能铺就发展快轨 “上海”上海图书版权年贸易量居全国前列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管理部赴浙推介PPH项目 “小刘”名牌大学文艺男精通外语侵权翻译电影销售 “苹果”iPadAir商标终于是苹果的了 “亿元”北京对外文化贸易:自主创新产品力拓海外市场 “知识产权”四川全力推动知识产权改革向纵深发展 “中关村”打包推荐!14期北京(中关村)审查员实践基地企业专利实务课程集锦 “被告人”假冒黑莓商标案宣判四被告被判有期徒刑 “副本”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必须掌握的要点 “指套”15岁女孩拥有360项发明其中26项已获得专利 “药品”药价虚高关键环节在医院药价上包装治标难治本 “企业”通信企业面前的6道专利是非题 “反垄断”反垄断调查不断深入:一个月罚单近18亿 “鱼台县”打造红火日子的“红火招牌” “亿元”湖南知识产权工作半年“成绩单”亮眼 “技术装备”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迈出关键一步

“崇明”多彩GI(上海篇)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刘翔难以跨越的商标“栏”》,如果您对刘翔难以跨越的商标“栏”感兴趣,请往下看。

与刘翔签约的耐克公司于2006年申请注册商标“刘翔”,却因早已有公司注册“刘翔牌”商标而遭到拒绝,随后他们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告上法庭。前不久,法院一审驳回了耐克公司的起诉,理由依据是商标法中所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姓名能否申请成为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说明。由文字或者字母组成的姓名标志只要具有显著性,不具有功能性,同时又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就可以获得注册,成为注册商标。

姓名权最初只是一种人格权,与人身的联系十分紧密,不能转让,也不能抛弃或者继承。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姓名权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人格权,姓名本身的经济价值被不断的挖掘出来。特别是名人的姓名被越来越广泛用在了商品和服务之上,通过名人的知名度来吸引消费者。所以说,将姓名注册成商标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姓名权属不属于“在先权利”呢?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关解释。最高法院法释(2008)3号文件中指出: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姓名权是一种在先权利。但是根据商评委公布的《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按照学界通说,姓名权应该属于一种“在先权利”,姓名权是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存在的一种法定权利。但也有学者指出姓名权常有重名现象,这种在先权的抗辩效力非常弱,所以不宜作为在先权利。

事实上,姓名权并不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也不具备唯一性的特征。不同的人可以使用相同的名字,同时分别享有姓名权。特别是在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使同名同姓成了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所以,在使用姓名的时候不涉及到名人的肖像,或者名人在商标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就很难以侵犯姓名权为由申请撤销已注册商标。商标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我们虽然有必要维护他人姓名权这种在先权利不被侵犯,但是也必须认识到姓名权的特殊性,不能因为企业的商标和名人的姓名相同就判定侵权。

那么如何来协调姓名权和商标权的关系呢?首先,如果商标申请人未经名人授权,而恶意抢注与名人姓名相同文字的商标,同时申请人本身与该文字又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就可以认为这种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其次,如果商标申请人并没有主观侵犯名人姓名权的故意,而只是巧合或者本身的名字与名人相同,就不宜认定其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例如在“刘翔”商标案中,“刘翔牌”商标早在1986年就被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而当时的刘翔只有三岁,其不可能遇见刘翔日后成为奥运冠军,所以,申请人并不存在主观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故意,商标中的文字也只是一种巧合,因而不应该认定其商标注册行为侵犯了刘翔的姓名权。

在商标权取得上,美国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并未采用“注册取得”的原则,而是采用“使用取得”的原则。在美国,商标被视为一种商业活动的附属物,商标的存在必定要与某一商业活动相联系。这种原则可以很好的规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除非两个人同名同姓,且在某一商业领域都赢得了较高的声誉,然而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很少会发生。(王太拓)

(编辑:朱杉杉)

好了,关于“姓名”刘翔难以跨越的商标“栏”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