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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4年再次修订,19处提及知识产权。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知识产权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起着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促进科技创新,科学技术进步法多个条款规定了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尤其是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等相关条款备受业界关注。
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是畅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水平不断加快,但仍然存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链条不畅、科技成果转化率有待提升等问题。今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高校仅为3.8%。
在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看来,没有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高校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是高校专利产业化率低的原因之一。
如何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与此前的修订草案相比,正式发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之外增加了‘服务’二字,这充分说明知识产权服务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重要一环,对于提高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何炼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在高校专利转化实践中,如何将知识产权服务落到实处?何炼红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高校和科研院所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兼顾单位、科研团队、运营服务团队各方利益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同时,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实现“产学研金介用”深度融合。
改革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是激发创新活力的“源头活水”。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基础,其创新积极性决定了科技创新的产出质量和转化效率。
长期以来,由于针对科技人员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权益分配的法律政策不够明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要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赋予科技人员一定的成果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将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投入科技创新,提升创新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从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可以根据科技创新活动类型‘分类施策’。”许春明建议,对于非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以市场化为导向,鼓励科研单位以合同或规定方式赋予科研人员多种方式的权益,包括共有知识产权、股权、收益权、许可权等;对于国家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除非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研发单位,研发单位自主奖励科技人员,奖励方式也包括共有知识产权、股权、收益权、许可权等。
“在新发展阶段,科技事业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修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所言,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全面反映了促进科技创新的实践需求,相信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必将进一步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切实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本报记者冯飞)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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