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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口袋时尚)开设的“微店”购物网站大量销售假冒自身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下称LV)将被告口袋时尚诉至法院,索赔百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LV诉称其是160余年的知名企业,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原告的两件商标3226108号和241012号都是在中国合法获得注册的商标,在国内外广泛使用。2017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开设的“微店”购物网站中名为“巴黎春天微商城总店”“巴黎春天微店(一)”的网络页面大量销售假冒原告两个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巨大。涉案网店中并没有标明经营者不是被告口袋时尚公司。本案开庭前原告查到被告网站中对应的巴黎春天网店仍然有侵犯商标权商品的销售。被告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仍没有停止销售。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微店的网店中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LV认为,3226108号注册商标的商品损失是60万元,241012号注册商标的商品损失是10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品损失16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各10万元等。
被告口袋时尚辩称,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被告只是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进行公证时原告直接进入的是卖家版本,说明原告明知网店不是被告直接经营的。公司的客服电话和客服邮箱和涉案店铺的客服电话和联系方式并不一致。被告依法备案了涉案店铺的真实信息。被告没有获得网店的盈利,盈利全部由网店的经营者获得。被告已经关闭了涉案网店的ID。经济损失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经尽到了网店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被告在网站中已经加粗标注了网店经营者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对于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当中没有明确的网店名称和经营者的信息,被告无法查实涉案的具体网店,但是即便如此被告已经关闭了涉案网店的ID。原告仅以网店中显示的数额来主张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第三点不同意合理支出的请求,被告认为合理支出的金额过高。希望法院可以同意追加被告的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对于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提交了意见,被告也已经拿到,首先追加被告不是法庭审理的前置程序,具体需不需要追加被告田某,需要看审理的查明情况。如果查明田某就是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原告进行考虑是否追加。对此,原被告都没有异议。
随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该案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的最新进展。(侯伟)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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