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让文化在数字大潮中繁荣》,如果您对让文化在数字大潮中繁荣感兴趣,请往下看。
——献给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只需要两天,人类就可以创造出多达5EB的数字化内容,这相当于从人类文明早期到2003年的知识总量。这个由0和1组成的,看似虚拟却无比真实的世界,就是我们所处的数字时代。今年的4月26日,我们将与全球的创新者一起迎来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数字创意重塑文化”。在此,我们向所有数字文化创意领域的创作者和创新成果的守护者致敬,是你们的智慧和力量使数字世界超越国界,为全球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奉上异彩纷呈的数字盛宴。
不分高低贵贱,没有门第出身,只要敢想敢做,一个奇思妙想就足以改变数字时代的市场格局。与不可穷尽的数字一样,我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也从来没有边界。数字时代快速的科技革新,前所未有地促进了人类想象力的释放,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和消费模式日新月异,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放眼全球,影音视听、艺术设计、体育赛事,乃至广告、传播、娱乐等产业,已成为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特别是数字电影、动漫游戏、网络视频、手机应用等数字创意新业态迅猛发展,成为青少年群体最主要的娱乐方式和全球流行文化的重要载体。
每一次文化产业变革的背后,我们都能找到技术创新的身影。文化和数字技术的结合,已经孕育出一个具有勃勃生机的数字文化创意产业。从好莱坞大片到英式创意,从日本动漫到韩国游戏,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文化业态一次次抢占文化产业发展的“制高点”。数字技术不但大大缩短了创意产业的创作过程,降低了创作成本,提高了创意产品的创作质量,也促成了创意产品销售渠道和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变化。借助于技术的进步,创意产业改造了传统文化生产经营和传播模式,将文化产品和服务以前所未有的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促进了文化的生产创新和消费形态多元化。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数字文化产品开始转向更为广阔的网络平台,得到更为快速、广泛的传播,然而在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让我们重温在影片《忠犬八公的故事》中帕克教授说过的这样一段台词:“约翰·菲利浦·苏萨,20世纪初最伟大的作曲家,是一个非常出名的人,不过他对录音有很大的意见。他从不允许他的音乐被录音,就连爱迪生亲自带了新发明的留声机来找他也一样。但是爱迪生不管,他在乐团演奏时偷偷录下了进行曲,这恐怕就是世界上第一份盗版。”从数字技术诞生的那一刻起,类似这样的故事注定会一再发生。
数字文化创意产业需要一个保障其合法报酬的制度构架,以鼓励文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增加。在数字时代,如果没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创意将很容易被其他人剽窃、复制,原创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可以说,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灵魂,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就是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本身。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数字时代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弥补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空白,世界各国纷纷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崛起的重要基础。
在世界的东方,文化创意产业正以其不可抗拒的态势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影响着国人的日常生活。今年2月,中国内地电影票房达到68.7亿元,超越北美市场成为世界第一。2015年,中国游戏产业收入规模达到1400亿元,同样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过去几年间,中国资本市场大举加入对优质原创内容的争夺,“Ip热”方兴未艾。在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带动下,中国经济正在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动能转换。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崇尚创新的意识逐步提高,带动了文化消费市场、创新人才培育等产业外部环境的改善。
如今,通过新的文化消费模式,越来越多的权利人获得了比传统模式下更多的利益。文化产业与数字技术的不断融合,不仅没有摧毁传统文化产业,反而催生出文化产业旺盛的生命力,加速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步伐。然而也应看到,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技术创新水平不高、产业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原创精品匮乏、同质化竞争严重等制约因素。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滞后,尤其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完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时有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依然存在,严重破坏了产业竞争秩序,给我国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创意是文化繁衍的核心要素。创意得不到激活,文化的发展活力必然受到极大抑制。从工业时代跨入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依然是激发创新创意活力的核心机制。身处数字技术大潮中的我们,必将依靠那座指引前行方向的知识产权航标,驶向波澜壮阔的文化大繁荣时代。(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评)
(编辑:刘珊)
好了,关于“创意”让文化在数字大潮中繁荣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