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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希望工程的“大眼睛”照片,曾经感动过无数的中国人。然而,就是这样一幅家喻户晓的名作,却引出了一场不小的纠纷。最近,有摄影爱好者发现,包括“大眼睛”在内的两幅希望工程摄影作品被印制成大幅宣传画,放置在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崇文门店内显著位置。拥有该作品复制权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因此将该店及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隆堂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
“大眼睛”照片被侵权
1991年初,为了用照相机把那些贫困地区的农家孩子因生活困难而不能入学受教育的情况记录下来,时任北京崇文区文化馆工作人员的解海龙买了地图,东拼西凑,找了一些经费,开始对边远地区进行采访。
解海龙用一两个月的时间跑遍了大别山老区,最后来到张湾小学发现了课堂上的苏明娟,一双特别能代表贫困山区孩子渴望读书的“大眼睛”摄入他的镜头。这幅画面为一个手握铅笔头、两只直视前方对求知充满渴望的大眼睛小女孩、题为“我要上学”的照片发表后,很快被国内各大报纸杂志争相转载,成为中国希望工程的宣传标志。
1992年10月,解海龙以《希望工程摄影纪实》为题的图片展同时在北京、台湾两地展出。10天之间,数万人蜂拥而来,挤在展板前,流连往返。展览过后,不到8个月时间收到善款上亿元。许多人在汇款单上写道:“请把钱转给‘大眼睛的小姑娘’”??????
“而现在,这幅照片张贴在一家药店,店家以慈善的名义推销自己的药品,这是与照片本身的内涵完全背离的。”解海龙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
2008年11月,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全国多家摄影机构和100余位摄影家共同发起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成立,成为由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解海龙任总干事、法定代表人。这次纠纷中照片的著作权事宜,也是解海龙委托给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管理的。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称,解海龙拍摄的“大眼睛”等希望工程系列摄影作品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声誉,推动了中国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该幅作品曾在2006年11月23日的北京华辰秋季拍卖会上以30.8万元的价格成交,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2010年,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允许将包括“大眼睛”在内的两幅希望工程摄影作品印制成大幅宣传画,放置在其店堂内明显位置,从事营利活动。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2500元。
用照片本为公益捐款宣传
面对原告的指控,两被告均表示不能认同。京隆堂公司的代理人提供了《吉祥中国?共建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捐助活动的文件,证明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公益慈善事业。根据他所提供的文件显示“为了宣传国家兴边富民、扶贫助教政策,促进边疆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快速发展,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北京晚报、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北京晚报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发展促进协会及中国扶贫开发协会联合发起吉祥中国发展兴边助教工程?共建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捐助活动,并为此组建组委会。”
“组委会授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联系人,京隆堂公司接受《吉祥中国?共建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捐助活动组委会的委托,积极组织开展慈善义卖活动,并将义卖所得全部用于兴边助教工程。”该代理人补充说道。
同时,该代理人表示,海报是委托广告公司进行设计,京隆堂公司方面并不知道该照片已经侵权。
而对于这种观点,原告代理人认为,两被告着公益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进行药品促销,无论该活动是否是公益活动,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而两被告代理人称,医药销售的全部利润都捐赠给公益活动,并未因该宣传海报取得利润。因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额20万元,并同意停止使用该系列照片进行宣传。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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