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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初在北京展出的“绿梦鸭”,是绿梦公益社的年轻人用以传达“公益”、“环境保护”、“支持平民创业”等系列公益理念的载体。甫一面世,就引起“绿梦鸭”与“大黄鸭”之间是否存在版权问题的争议。日前,记者就有关细节详细询问了国家版权机构的权威专家,算是彻底澄清了这个令人纠结的问题。专家表示,从版权法规来看,绿梦鸭并未侵权大黄鸭。
专家指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实质性要件,构成了作品的内在要素,这也是各国公认的界定一件作品是否侵权的第一要素。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一定独创性的作品,并且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即关于思想内容的表述(至于作品思想本身和客观事实以及历史资料,则不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绿梦鸭由于在设计理念上一开始就贯彻了公益属性,与大黄鸭截然不同,因此导致了诸般细节也与大黄鸭分隔明显。
可以说,绿梦鸭作品拥有独特设计,整体外形明显区别于大黄鸭。最明显的当属色彩差异。绿梦鸭设计作品以“绿”为主色调,代表生命、突出活力。让人有种充满生命力的感觉,绿色动力源源不断,绿色梦想永远持续。而大黄鸭的核心特点则是“黄”,即鸭子的本来色,其创作者本人也透露,创作大黄鸭的灵感与“小黄鸭海上漂流记”有关,且创作灵感源自中国。作为视觉冲击最大体现——色彩的变化从某种程度上反映着与作品之间的区别。
总的来说,独创性的认定是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案件的性质,只有在确认了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后,才能认定该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才会相应地涉及到当事人能否主张权利、权利归属及侵权赔偿等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推断,两件各自具有不同属性定位,且细节存在诸多不同的作品,是没有理由认为某件侵犯了另一个版权的。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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