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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中山“采蝶轩”状告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并索赔1500余万元一案二审尘埃落定。省高院驳回了中山采蝶轩的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合肥市中院一审认为,中山采蝶轩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而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独创。因此,合肥采蝶轩并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且原告不符合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主体条件,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凯)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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