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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举行,有专家指出——
完善法律制度提升保护水平
近日,商业秘密保护热点问题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高校的近30位知识产权法专家围绕商业秘密保护热点问题展开交流,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出谋划策。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从不同的维度和专业视角入手对我国商业秘密法的时代使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商业秘密法基础理论、比较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四大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开幕式环节,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郭禾指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财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在此背景下,本次研讨会的举办对于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指出,互联网时代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内外部挑战。商业秘密作为推动企业创新创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更易受到侵害。因而本次研讨会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深入探讨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有利于推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立法完善。
围绕我国商业秘密法的时代使命,与会专家对商业秘密法的发展沿革、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立法动态展开讨论。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提出,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扩充了商业秘密的基本内涵,还对商业秘密保护所面临的保护力度不足、举证难等问题做出了回应。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指出,当下我国商业秘密法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利益冲突与博弈,如何在动态发展中建立起利益平衡机制值得进一步探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德忠总结了美国司法中软件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特点,包括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秘密性、“当软件被上传至网络或软件许可时,并不当然导致丧失秘密性”等前沿司法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李晓辉从法理学角度对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算法正义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善用技术手段,推动在保全算法秘密性的同时实现算法正义。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刘丽娟提出,从制度的法律基础来看,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是合理的,同时也要认可它是一种准财产权,但不属于一种典型的绝对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付继存提出在商业秘密权利化的过程中,立法难以解决其作为绝对权的公示方式,也难以解决商业秘密侵权强调特定手段的问题,这需要我们思考更广义层面上的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与会专家围绕立法必要性、立法面临的阻碍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曲三强建议将商业秘密视作知识产权的新客体,扩充知识产权定义,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建立起一套独立的法律制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马一德也从多个角度论证了商业秘密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建议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建立起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四轮驱动的立法体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副教授陶乾指出我国商业秘密应采取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合理定位,推动商业秘密保护与保障企业公平竞争、人才合理流动、促进科技创新等目标的协同实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郑璇玉提出引入行为规制法中的市场竞争优势需要进行适用地协调并考虑正当性。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这一热点话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石亚淙强调需要基于法益原则,注意民刑区分,划定行为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损失判断标准。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范晓波提出司法实践中应避免仅以研发成本确定重大损失的做法,同时建议在商业秘密被公开的情况下,应综合考量商业秘密研发成本并将收益确定价值作为损失确定的参考。
在有关商业秘密法的基础理论的议题讨论中,与会专家从理论层面对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提出应当在考虑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机制与市场机制协调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我国在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层面采用强保护还是弱保护的态势。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徐瑄认为,商业秘密的立法建议应该优先考虑用多少司法资源来保护商业秘密,从而尽可能减少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山提出商业秘密具有主体不明确、不易许可等特征,建议将商业秘密作为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进行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李琳以民法典视阈下侵害商业秘密责任的体系化构建为视角,分析了商业秘密在民法典中的法律地位,对于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提出基础理论与方法论是分析任何法律问题的基本工具,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分析和解决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有所裨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罗瑶提出从违反保护性法律角度出发能够为商业秘密实行单行立法保护模式提供法理基础,单独立法可以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更为精细的利益平衡机制。
围绕比较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会专家通过剖析国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未来发展集思广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分析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体现出的中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差异,介绍了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的损害赔偿的认定方式、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等内容。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意法与罗马法研究所所长费安玲提出确立和保护基于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权利应是立法追求的重点,比如商业秘密保有权、他人获得商业秘密的许可权、当商业秘密被窃取或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利用时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朱冬介绍了泄密原则在澳大利亚的发展,提出该原则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构造和公共利益限制方面具有启示作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薇薇指出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完整的法律制度规范商业秘密披露行为,建议进一步明晰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披露对象、披露主体和披露行为。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邓恒提出从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性质和保护方式不同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商业秘密是在保护一种竞争利益或竞争秩序。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张宪提出,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作为各州的示范性立法,在联邦层面上既覆盖民事方面也覆盖了刑事方面,逐步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在闭幕式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刘智慧指出,中国政法大学商业秘密保护法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于今年7月获批成立,将利用三年时间开展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机制的系统化研究。该学术创新团队由来自不同学科的优秀教师组成,其研究成果值得期待。陶乾总结了此次会议的研讨成果,提出商业秘密领域尚有很多存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实践也存有一些困惑。在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探讨商业秘密的制度完善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
据了解,此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商业秘密保护法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承办。该论坛旨在通过开展学科交叉、主题丰富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不同专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法专家们对于商业秘密基础法律问题的研究互动,为解决商业秘密热点问题出谋划策,推动我国完善商业秘密立法与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本报实习记者薛佩雯)
(编辑:晏如)
好了,关于“商业秘密”完善法律制度提升保护水平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