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数字时代,著作权法亟需“与时俱进”》,如果您对数字时代,著作权法亟需“与时俱进”感兴趣,请往下看。
“虽然现在纸质杂志管理上已逐渐规范化,但是不法网站侵权的现象还很普遍,严重损害了作家的利益,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启动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带来的是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提案。其实,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话题在业界广受关注。日前,包括中国版权协会、中国软件联盟、中国音像协会等在内的国内创意产业协会与来自高校的法律学者以及权利人在探讨我国创意产业未来发展方向时,一致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严重阻碍和制约了创意产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修改著作权法势在必行。
产业快速发展配套法律滞后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91年开始实施,虽然只走过了短短20年的历程,但我国版权事业却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20年来,随着数字技术飞速发展,文学、电影、音乐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文化创意产业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行的著作权法却明显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和节奏了。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有些规定已经难以有效保护创作者和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在新技术的背景下,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法律的滞后已经满足不了产业的发展需要。
据了解,我国先后在2001年10月和2010年4月对著作权法进行过修改,但这两次小幅度的修改都是为了配合世贸组织机制和仲裁而作出的调整,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在有关部门的努力和配合下,目前,专利法的第三轮修订工作已经完成,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的第三轮修订工作也即将告一段落。然而,同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一的著作权法却迟迟未能启动一次全面的修订。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空间中作品的保护非常有限,著作权法只有保护好权利人的作品,促进作品传播,才能真正实现著作权法对繁荣科学文化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结合实际问题推进产业发展
滞后的著作权法给行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行业的参与者有着切身的体会。从事多年音乐著作权保护工作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杨东锴对记者表示,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介入,以及各种媒体的相互融合,推动了音乐产业的发展,同时,由于互联网使用容量大,传播范围广,给权利人行使自身权利带来了很大的麻烦。“随着作品传播渠道的多元化,权利人实现权利的途径和方式需要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因能力有限,仅凭个人力量难以和盗版、侵权行为抗争。而实践证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帮助权利人行使应有的权利,是一项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杨东锴指出,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版权保护的一个趋势。然而,现行的法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还存在某些不足,尽管有关部门已经建立起一套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机制和制度,并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和条例,但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能力尚显不足。因此杨东锴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切实考虑操作中的实际问题,通过立法给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多的支持,比如确立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的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等。
抓住修法机遇缩小国际差距
对于著作权法修改抱有期待的不仅是音著协,文著协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谈到了他们的一些想法:“现在各地判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付标准非常不统一,原法律条文中对于50万元法定赔偿额是否包括合理支出规定不够准确,也不清晰,导致各地法院在同一作品的同一类型侵权案件中,判决赔偿的差距过大。建议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裁判标准、统一尺度。对于赔偿数额要设立一个起点,建议起点定于2万元至5万元之间,并考虑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
相信随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相关立法工作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冯晓青特别强调,国际化是当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已经加入了很多国家知识产权公约,但有些法律和国际公约还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应该注重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接轨,通过修法机会弥补国内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差距,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王康)
好了,关于“著作权法”数字时代,著作权法亟需“与时俱进”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