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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渐凉,“王老吉”“加多宝”两大凉茶品牌却激战正酣。日前,“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围绕涉案广告由谁发布、涉案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三个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持续近5个小时。北京三中院副院长宋鱼水担任此案审判长。
“王老吉”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持有的凉茶商标,授权给其下属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1995年至2010年期间,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香港鸿道集团使用,后于2012年5月经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和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加多宝公司)均为香港鸿道集团内地关联公司。
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同起诉称,加多宝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店堂告示、电视媒体、户外媒体、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途径发布、传播“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与此内容或表达近似的广告内容,侵占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声誉,消弱王老吉品牌的市场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向王老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加多宝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答辩称,加多宝公司发布的涉案广告语内容客观真实,表述清楚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因此,涉案广告语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涉案广告的发布主,不应当就本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由于双方就涉案的法律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均不同意调解,北京三中院将择日对案件进行宣判。(记者祝文明通讯员潘园园北京报道)
(编辑: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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