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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引争议
进入3个月公示期;之前竞争对手一直反对,专家称此次能否过关尚不可预知
近日,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商标局初步审查,进入公示期,三个月无异议的话即可生效。新京报记者采访发现,多家白酒企业对茅台申请国字头商标持反对态度。专家认为商标能否生效,仍不可预知。
国字头商标申请十余年
记者昨天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上,输入“国酒”二字查询,显示出有数十个商标申请,有“国酒”、“国酒茅台”、“国酒1号”、“国酒之父”等,但点击这些带国字头的商标显示,除了少数还未审查外,大多数都被商标局“驳回”或“该商标已无效”,只有“国酒茅台”在2012年6月的申请通过了初审,公告日期从今年7月20日开始,三个月无异议的话即可生效。
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13日,贵州茅台就开始申请“国酒茅台”商标,之前9次申请均无果而终,此次为第10次申请,系首次通过初审。
在中国白酒行业,另外几大酒业集团对国字头商标也一直关注。有分析认为,这些竞争对手对于阻止茅台“国酒”的注册起到了不小作用。
据媒体报道,自从贵州茅台提出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以来,多家知名白酒企业都已明确表示反对。
昨日,五粮液内部人士李先生表示,不了解“国酒茅台”初审成功的背景。他认为,茅台申请“国酒茅台”不符合一些法规。
对于此事,记者昨日致电茅台酒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杜光义,其表示无法对此事做回应,一切以商标局的公示为准。至于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会不会出现什么变化,他说不方便表态,静等最后的结果。
商标局尚未明确解释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在2010年7月发布了一份《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明确了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该标准里专门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文件还规定,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区别对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此次“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为何没有被驳回,记者昨天联系国家商标局未果,尚未得到解释。(记者李媛廖爱玲)
分析
“能否成功不可预知”
北京商标专家、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浩分析认为,商标局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主要驳回的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比如说“国酒”,这两个字显然缺乏显著性,但加上另一个消费者已经非常熟悉的“茅台”,组合成4个字,通过长期的使用,已为消费者广为熟知,相对来说不会让人产生误会。而且,我国《商标法》第11条里就规定“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例外”,茅台正好能适用这一条。
至于茅台是否能最终获得这一商标,王浩表示,一般来说,这种商标申请往往引起的商标争议很大,如果其他企业提出异议,尚不可预知。现在茅台是中国最高档次的酒,但不能保证将来其品质和市场地位是否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不可预测,如果引起其他同行业的异议反对,也是可能的。(廖爱玲)
“国酒茅台”注册商标应慎之又慎
“国酒茅台”商标被多次驳回注册申请后获得初审公告,总要有一定的理由。至于理由是什么,应及时公开,方便公众监督。
据《重庆商报》报道,贵州茅台酒“国酒”的宣传词已深入人心。然而近期一则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申请“国酒茅台”商标的消息传出后,茅台酒一贯标榜的国酒身份引起多方关注。在近日国家商标局公布的通过初审商标中,“国酒茅台”的商标赫然在列,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无效,茅台将“转正”成为国酒。
贵州茅台酒厂自2001年以来多次申请过“国酒茅台”商标,均被驳回。那么,此次却又为何能够获得初审通过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国酒茅台”商标虽然是四个字,但其用意当在“国酒”两个字,而这两字显然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范畴。因此,“国酒茅台”作为商标注册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
首先,虽然茅台酒一直被贵州茅台酒厂冠以“国酒”的称号进行宣传,但“国酒”称号的具体来历语焉不详。而“国酒”这个字眼代表着中国酒的最高荣誉,虽然茅台酒在国内外的声誉是毋庸置疑的,但未经任何官方公开确认就自诩为“国酒”,即使谈不上“欺骗性”,也有一定的自我夸大成分。
其次,茅台酒是中国酒中的优质酒,但即便如此,茅台酒厂并不能将“优质酒”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因为这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显著性要求。而“国酒”的称谓代表着国家对酒质量的最高认可,虽然这里并没有“优质”两字,但其背后显然蕴含了中国酒的最高品质的意思,比“优质”更为“优质”。如果把这样代表某个商品最高品质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否定其他优质“国酒”的存在,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再者,“茅台酒”的良好声誉在于其本身是个特定的地理标志产品。而“国酒茅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覆盖果酒、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若“国酒茅台”商标用在特定的“茅台酒”上也罢了,如果用在果酒、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上,岂不是误导公众?而这种可能性并非不存在。
按照规定,对首字为“国”字商标应当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因此,“国酒茅台”商标被多次驳回注册申请后获得初审公告,总要有一定的理由。至于理由是什么,应及时公开,方便公众监督。
不管怎样,“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应该从严审查,慎之又慎。而且,任何一个产品的良好声誉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质量之上的,指望戴顶“国”帽就想在市场上呼风唤雨,最终难免沦为笑柄。(作者张伟君,系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编辑:朱杉杉)
好了,关于“茅台”“国酒茅台”过初审专家称应慎之又慎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