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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业”图博会在京闭幕达成中外版权贸易协议366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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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交易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如何让卖家欢心,买家放心,正逐渐成为交易双方共同面临的难题,当下越来越多的技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即是这种难题的突出表现之一。记者带着有关技术交易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多位律师、专业人士及企业代表。

买家:横比与纵观相辅

相比较而言,买家在进行技术交易时或许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技术是否能与需求完美对接,专利估值等难题的答案,都需要在横纵结合的考量坐标系中进行定位。

从横向方面来讲,首先,要看专利是基础专利还是外围专利。“很多外围专利是从基础专利改进而来,二者的价值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一定要分清。”北京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理汪洪强调。那么,该如何进行区分呢?汪洪认为,可以通过分析该项专利的专利族和该项技术的生命周期来进行。“一个处在成长期的专利和一个处于生命晚期的专利,其价值完全不同。”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党晓林也指出,对于相应技术及其专利来讲,要看是否有相关联的技术或专利存在。“若存在相关联的技术及专利,最好一并许可或谈判,否则有可能会造成侵权。”

其次,要看专利技术的保护国范围。先正达生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经理胡国群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几年前国内一家研究所开发出了一种利于作物增产的基因,我们经过评估认为其具有潜在商业价值,决定通过许可获得这个基因的部分使用权。同时,我们也帮助对方在美国、欧洲、新西兰、南非等地申请了专利,因为如果仅在中国申请,那该项技术的市场价值就会大大降低,我们或者其他公司基本上就不会考虑进行进一步开发和应用了。”在技术交易国际味儿渐浓的市场语境下,专利的区域覆盖面也应成为重要的考察因素。

再次,要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项目主管李夜兰解释:通俗地讲,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人可以阻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取决于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技术需求方在签订技术合同时,需要确认涉及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足够宽,可以覆盖到欲保护的技术。”

纵向考量主要是聚焦专利本身的有效性、稳定性、实施许可类型等。“在签订技术合同之前,一定要核实该项知识产权的最新法律状态。”汪洪说。知识产权一般都是有有效期的,专利权证书只表明其在某一时间获得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并不说明目前该项权利是否有效,知识产权很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李夜兰也强调:“签订专利购买合同时,需开展专利权稳定性评估,否则可能买到日后被无效掉的专利,不仅浪费了金钱,而且可能耽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对此,最好在合同中做好必要的约定。”

作为技术引入方,也需针对自身情况慎重选择引入方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国介绍,技术合同包括独占专利许可合同和排他性许可合同、非独占专利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产品的生产及供货合同等多类型。每一种合同类型都具有不同的效能及特点,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用途、技术消化能力等进行恰当选择。

当然,不论横向还是纵向,始终不能忘了出发原点,那就是要紧密贴合市场需求。“合同涉及的专利是否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中包含的必要技术,这是专利选择的首要标准。”李夜兰说。

卖家:质量和策略并举

质量为本,是所有产品立足市场的先决条件,技术成果也不例外。而对于技术产品来说,其“质量”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技术本身的创新价值,二是用来保护技术的专利载体的质量。前者在成果出炉时就已基本确定,继续完善的空间较小,而后者则有更大的能动余地。

在目前的技术市场上,并不是所有交易都会涉及知识产权。据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称,2010年全国22.9601万项技术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有12.6268万项,占全国总项数的55%,成交金额共2319亿元,占全国成交总额的59.3%。但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主要以技术秘密为主,较少以专利形式交易。

党晓林认为,企业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对于所提供的技术,最好先行采用专利方式进行保护,至少先提出专利申请。他解释说:“采用专利保护的原因有三,一是合同约束仅针对合同双方,而专利保护是绝对的,不限于合同双方;二是可以防止由于某些不可控或意外因素导致技术丧失新颖性;三是如果采用技术秘密形式而非专利形式,一旦泄密或被他人以合法手段破解秘密,后果将无法挽救。”因此,作为技术供应方的企业,应懂得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化地承载技术的创新价值,提高对于市场风险的耐受性。

除了专利“铠甲”外,技术卖方仍需讲求策略。“扬长避短是主要原则。”李夜兰对记者说。据她介绍,“扬长”是指突出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优势,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形式知识产权形成的立体保护知识产权体系;知识产权数量多、布局合理;拥有他人无法逾越的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知识产权稳定性高等。“避短”是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知识产权的不足。“例如,如果没有基础专利,可以用改进专利代替;如果没有核心专利,可以通过系列的外围专利予以弥补。”李夜兰说。

作为一家全球领先的种子、植保公司,先正达生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技术交易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胡国群告诉记者:“除了在专利申请时就注意专利保护范围、力度以及严密性,尽可能加强专利质量外,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技术秘密、商标等手段补充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此外,采用何种交易方式也大有门道。汪洪认为,“第一,尽量采用实施许可方式而不是轻易地进行权利转让,实施许可会让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源源不断的价值;第二,要合理、慎重地选择实施许可的类型和范围,因为不同的许可方式,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差别也很大。”

双方:寻求专业的第三方服务

技术交易的智力密集性特征对买卖双方都构成了不小挑战。对此,李夜兰颇有感触:“技术合同中的专利选择和价值评估工作需要集合技术知识、经济知识、法律知识于一体,涉及多个工作部门,是非常有挑战性的工作。”此时,积极寻求专业支持十分必要。

汪洪介绍,目前大多数企业或者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者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强,在企业签订技术合同的过程中很难为其提供专业指导。而拥有专业“智囊团”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先能够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权利归属进行迅速而准确的认定,避免企业买到失效的知识产权或者产生新的纠纷。

“举例来说,如果一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多个,那么合同必须经过全体权利人的同意。同时,尤其要留意发生过权利转移的知识产权,因为,权利发生转移后,授权证书上是不体现的,只有查询该知识产权的最新法律状态才能知道。此外,如果权利人已经与其他人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一定要查询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情况,了解实施许可的类型,避免‘一女多嫁’的情况发生。”汪洪介绍。

同时,这些专业机构还能对知识产权的权利稳定性进行客观评价,帮助企业对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并对企业消化吸收所引进的技术提出建议。

寻求支持的前提是目标清晰。中国科学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助理欧晓斌指出:“现在很多企业引入技术的积极性很高,但坐下一谈,问他们需要什么,往往说得很含糊,甚至说不明白,不利于我们对其提供帮助。”

尤其对于技术引入方而言,在寻求支持前,更需要有清晰、细致的需求定位。对此,几位企业代表和律师给出了如下建议:

“我们会从技术为产品带来的附加值、市场潜力、技术的可替代性、竞争者产品进入门槛等各方面进行考察评估,但专利的质量是前提。”胡国群说。

“如果涉及的专利并非必要技术,则不在选择之列,更谈不上价值评估了。当然,如果出于其他考虑,例如专利威慑,非必要技术专利仍然可选。”李夜兰建议。

党晓林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技术标的的技术方面的价值和它在专利保护方面的价值不是同一个概念。技术方面的价值是指在应用了该技术的情况下所获取的利益,而专利保护方面的价值是该技术是否在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及保护力度。”

可见,探索以知识产权为载体的技术交易之道,仍需加倍“用心”。(董碧娟)

好了,关于“技术”技术交易:如何实现双赢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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