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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突破了传统实物抵押模式,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开辟了新途径。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在贷款业务操作中面临着价值评估难、处置变现难、风险管控难等诸多障碍,致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举步维艰,时至今日许多银行仍未涉足这一贷款领域。因此,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要政府、银行、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
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面临诸多障碍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较少,其主要资产大多是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开办,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有效地缓解了企业抵押难、融资难,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受到企业欢迎。但这一新型信贷产品在推广中却遭遇了冷板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评估不规范。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质押的设定及实现。知识产权客体并非物质,其产生过程具有独特性与唯一性,价值只有通过先进的评估技术才能确定。然而,目前我国虽然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了总体标准,但操作性较差,且对于特性差异显著的专利技术、商标和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制定单独的评估操作细则,评估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很难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同时,目前知识产权评估行业不成熟,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奇缺,加之对评估机构缺乏诚信监督,一些评估机构与贷款企业恶意串通,人为抬高知识产权价值,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评估质量和可信度,评估结果难以得到银行认同。这便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难以推广的根本原因。
(二)质押登记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关较为分散,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等等。各登记机关制定的登记程序和内容不相一致,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从成本与效率角度考虑,这种登记制度加重了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了质权设立的效率。同时,贷款企业需要承担评估费、律师费等各项中介费用,其综合费率一般占贷款额的10~15%,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三)知识产权处置变现难。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较差,因而处置起来相对困难。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狭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流转范围和交易对象相对有限,处置尤为困难。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商业银行难以像处置不动产那样,在较短时间内变现质押的知识产权,以弥补贷款损失。同时,知识产权处置变现成本较高,在质权处置时涉及聘请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及协助处置等,将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四)质押期间知识产权存在贬值风险。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如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专利权为20年,著作权为50年,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具有不稳定性,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变化,一项知识产权很可能在法律保护期满前其经济价值已发生较大减值,甚至完全丧失原本经济价值,这一特点对专利权而言尤为明显。对于知识产权这种因自身特性而产生的风险,商业银行往往难以有效防控。也正因如此,许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望而却步。
(五)贷款操作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在有效性审查、质押登记、风险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现法律问题或纠纷。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尚不健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权属争议,进而会威胁银行贷款安全。
破解困局之策
(一)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首先,要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准则体系。建议有关行业协会在现行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总体框架下,根据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各自特点分别制定各自的价值评估指南和操作规范,细化评估标准和依据,以减少评估的随意性,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要切实提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评估机构首先应调整优化人员结构,除必不可少的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外,还要吸纳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加入,同时还应加强对评估人才的培养,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再次,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导致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偏离并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的,应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减少无形资产评估环节的道德风险。最后,要加强评估行业监管。要定期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专业能力、职业操守以及市场信誉进行检查评估,实行市场公信度升降级制或黑名单制度,严惩不诚信评估行为。
(二)统一质押登记程序和规则。针对目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分散在不同部门,且手续较为繁琐的问题,建议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登记公示系统,统一规则,简化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在确保质押登记合法有效的同时,提高登记效率。
(三)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的前提条件。我国现有各类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但从事知识产权交易的则是凤毛麟角,因此政府应充分发挥“制定政策、搭建平台、营造环境”的职能,以其公信力作为支撑,大力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制定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便捷的交易方式,同时进一步扩大市场信息范围,建立全国联网,实现网上交易,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题。
(四)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益驱动不明显的情况下,国家的政策导向尤为重要。一是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高风险性,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专门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以消除银行的“惧贷”心理;二是政府每年应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三是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调动企业申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四是对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降低知识产权处置成本。
(五)银监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与监管。建议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指引或实施细则,明确贷款授信审查、风险管理等主要流程,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同时要督促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贷款质量和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六)商业银行要严格把握贷款风险防控要点。首先,要严格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准入条件。要求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其中,专利权至少已实施2年,专利权有效并具有赢利能力;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商标合法有效且使用期限至少在2年以上。其次,要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由于知识产权的处置成本较高,处置价格与评估价值往往相差较大,因而贷款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30%。再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科技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知识产权的贬值风险较大,因而贷款期限不宜过长,应以一年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四,严格核查资产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是否合理、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是否相近,以确保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第五,加强贷后跟踪管理。一旦发现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价值明显下降而可能损害贷款银行利益时,贷款银行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车安华)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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