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关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公开程度》,如果您对关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公开程度感兴趣,请往下看。
2007年8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58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1582号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02135826.5,名称为“发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02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03年4月30日。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其缸筒由以碳化钨或碳化钛为硬质相且硬质相含量为30%-50%的钢结硬质合金材料制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其特征为:其缸筒所用的钢结硬质合金材料选用以碳化钨作为硬质相的,并选用国标F3001、F3002牌号。”
第11582号决定认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Jp57-203753A,公开日为1982年12月14日)和对比文件2(US4933008A,公开日为1990年6月12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好了,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公开程度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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