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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认定侵权判两被告赔偿60万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农夫山泉起诉动力健、能力源果茶饮料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农夫山泉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推出“茶π”饮料产品,并于同年3月为“茶π”饮料(含四种产品)的设计全部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据2011年至2017年的品牌排行榜显示,农夫山泉公司的瓶装水品牌力指数排名始终靠前。
2017年下半年,为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农夫山泉公司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处通过实地购买产品,取得了相应票据,并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封存。
原告农夫山泉公司认为:被告动力健公司、能力源公司生产销售的“果茶”饮品,其正面包装、装潢与“茶π”饮品高度相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带来巨额经济损失。故原告农夫山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动力健公司、能力源公司在《经济日报》上连续六个月刊登道歉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被告能力源公司则辩称,原告农夫山泉公司所诉的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能力源公司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能力源公司称,被诉商品名称系“果茶”的商标系注册商标,产品在外包装上,与“茶π”就名称、字形、字体的排列顺序有着本质的区别,并在商品瓶贴中载明了本公司自身的信息,客观上标注了商品来源,加强了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区别,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作为商品的经营者,能力源公司只是受动力健公司的委托,代为加工被诉商品。能力源公司在加工被诉商品时,仅仅从形式上灌装被诉商品和物理上的贴标,并不能决定被诉商品“果茶”的包装、装潢样式和容器外观设计工作,也不能决定产品的生产数量、运输、产品的销售决策等经营行为。被告动力健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济南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控产品各被告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查,原告的“茶π”饮料产品自上市以来,依托“农夫山泉”的品牌优势,投入巨额广告费进行推广宣传,该产品在国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包装装潢创意独特,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符合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要件。经当庭拆封比对,被控侵权果茶饮料与“茶π”系列饮品,不仅在包装瓶的设计、整体造型、瓶贴的位置布局、底色、图案元素等细节处理与原告产品相似,且饮品的四种口味也与原告“茶π”对应、相同,造成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不易对涉案商品进行区分,或产生涉案商品存在相互关联的误解,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就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被告动力健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能力源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受委托方,为被告动力健公司代工生产侵权产品,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的实施,构成共同侵权。两被告内部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任一方对外的民事责任,故两名被告应对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济南中院根据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以及原告产品的知名程度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开支等因素,酌情赔偿数额。
综上,济南市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农夫山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经营、销售与原告“茶π”饮料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饮品;并赔偿原告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万元。(徐鹏张洁)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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