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漯河一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持有“猴姑”商标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索赔50万元。漯河市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公开信,称这与之前的“逍遥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等“滥诉”事件类似,属于典型“滥诉”敲诈行为。(7月19日 上观新闻)
江中猴姑饼干因加入猴头菇成分,故名“猴姑饼干”。长期以来,江西江中食疗公司也是以此为名进行宣传,打响了自家产品的知名度。不过,近年来市面上也出现了诸如“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猴菇风味饼干”等产品,造成部分消费者混淆误认,给品牌带来了负面影响。“李鬼”出现,“李逵”岂能视而不见?于是乎,江中食疗公司陆续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维权猛烈攻势,也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此次诉讼争议的一大焦点,在于“猴姑”标识是否应被视作通用名称。无可否认的是,江中食疗公司在饼干等商品上的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使涉事商标的显著特征进一步增强,一部分公众也会条件反射地将“猴姑”识别为“猴头菇”的含义。但从字面上来看,“猴姑”和“猴菇”“猴头菇”含义并不相同,与后者未形成直接对应关系。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江中食疗公司也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已成为法定的通用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更难言猴头菇饼干即与其形成了唯一、稳固的联系。换句话说,江中食疗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商标,但这不代表它占有“猴头菇”这个名称,可以垄断全国以猴头菇为原料的食品的生产经营。
而其他商家在产品名称上使用“猴头菇”字样,并无甚不妥,可理解为直接描述在产品的主要原料中添加了相关成分,并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就此而言,江中食疗公司的“申辩”站不住脚,究竟是“商标侵权”还是“碰瓷式维权”,谁是“李逵”谁是“李鬼”,仍有待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但可以明确的是,此番“猴姑”与“猴头菇”之争,背后更多是商标的显著性探讨。以江中食疗的“猴姑”商标来说,由于其本身缺乏显著特征,被同业竞争者大量使用而逐渐走向通用化,在维权之路上尤显艰辛,需要格外注重收集和保留知名度证据,做到在品牌的权利基础被质疑时能有效回应。
这也给广大商标持有者提了个醒,商标的根本价值和目的,是为了维护特定商品和商标之间的稳定联系。要不断通过品牌营销宣传活动,增强商品与商标之间的关联度,同时增强商标的知名度,让消费者群体一提到该商标就想起特定的商品来源,从而维护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