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又起风波。近日,河南漯河一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持有“猴姑”商标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起诉商标侵权,并索赔50万元。7月13日,漯河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公开信称,多家会员企业被起诉,质疑江中食疗起诉前述公司的行为与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等“滥诉”事件类似,是典型“滥诉”敲诈行为。
继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引发争议被叫停后,“猴姑”起诉“猴头菇”一事究竟会被认定为合理维权还是“碰瓷”,最终司法会如何判定,值得关注。
毋庸置疑,猴头菇饼干赢得市场关注,离不开江中集团的推动。相关产品在市场走红后,也直接造成了一些与其名称、包装、广告语相似的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等纷纷入市,伴随而来的是江中公司陆续对生产、销售带有“猴菇”“猴头菇”等文字的市场主体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李逵”打假“李鬼”,既有利于保护自身正当权利,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类似的善意维权当然应该得到支持。但率先注册了“猴姑”商标,是否就意味着猴头菇饼干已经与江中集团形成了唯一、稳固的联系,企业又是否能凭借“猴姑”这两个字就试图把猴头菇饼干产品全部垄断?恐怕值得商榷。
首先,“猴头菇”是一种食用菌,属于通用名词。被起诉企业生产的饼干原料中含有猴头菇粉,将原料之一的通用名称使用在商品上,理应是一种合理使用。《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其次,在此前“猴姑”商标被提无效宣告申请时,江中公司曾辩称,“猴姑”的寓意是“猴子姑娘”,不是“猴头菇”的简称,“猴姑”商标虽有暗示商品原料之嫌,但并非直接描述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认可了这一解释,并指出“猴头菇”与“猴姑”未形成对应关系。这一切似乎都意味着,江中集团并没有权利因为先注册了“猴姑”商标,就阻止他人使用“猴头菇”标识客观描述商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前上海一家企业同样因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猴头菇”标识被江中食疗起诉,法院认为,综合被侵权商品上“猴头菇”标识使用的位置、字体大小及样式因素,该企业行为构成侵权,被判赔40万元。综合多方信息,无疑让案件的走向更加扑朔迷离。
维权还是“碰瓷”,相信司法机关会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答案。但层出不穷的争议性商标维权背后,固然让我们看到了企业商标意识增强的可喜之处,同时更要警惕地毯式碰瓷维权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尤其是一些将索赔当成最终目的的垄断式维权。
在青花椒维权败诉后,《人民法院报》发表评论称,商标不是用来跑马圈地、敲诈盈利的工具,商标法保护的也绝非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这一点,值得所有注册商标的个体和企业深思。作者 王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