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四期。
现将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所2022年3月至4月抽样的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SC22330300300930491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该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已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问题产品进行溯源,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
1.产品控制措施:
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25),货值();已销售数量:(25),库存(未销售)数量:(0)。
(2)封存库存数量:(0)。
(3)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未标明标签散装黑芝麻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酸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符合免予处罚规定,建议免予行政处罚。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强化专项监督抽检,加大抽检频次和力度,对不合格产品加强溯源监管,对索证索票不齐全、质量不合格、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