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江北区3家食品经营企业共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万腾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万腾水产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皮皮虾(购进日期:2022年4月8日),经抽样检验,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皮皮虾是当事人从渝北区天质海鲜批发部购进的,当事人称其在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均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疑似养殖环节为了防止水产品病变,过量添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等兽药,导致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皮皮虾(鲜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处罚款5000元。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渝澳分公司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渝澳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4月18日),经抽样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渝北区东顺水产品经营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渝澳分公司销售的“牛蛙”行为立案调查。经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渝澳分公司销售的“牛蛙”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3.5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江北区中润超市销售的“孟加黑芝麻(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中润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孟加黑芝麻(生黑芝麻)(抽样日期:2022年5月24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是当事人从江北区俊英粮油经营部处购进的,当事人存货条件通风、干燥,不合格原因疑似供货方储存环境达不到标准条件导致酸价(以脂肪计)检验不合格。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中润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非检不可知,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四、江北区中润超市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中润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2年5月3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沙坪坝区井口水产品批发市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中润超市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江北区中润超市的“牛蛙”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能依法提供涉案农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其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3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