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在加入包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内的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后能够遵守国际承诺,越南在国民议会于2022年6月16日刚刚通过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第三修正案》(《2022年知识产权法》)中修订了许多与知识产权执法有关的规定。《2022年知识产权法》取代了关于《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2009年《第一修正案》和2019年《第二修正案》。本文将对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最新的重大变化进行解读,供各方参考。
一、关于自我保护权的修正
《2022年知识产权法》对有关自我保护权的现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正后的内容有利于保护权利持有人、版权继承人的权利以及因知识产权侵权而遭受了或可能会受到损害的个人和组织的权利,特别是:
权利持有人有权应用技术措施来保护其权利,传输权利管理信息,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
权利持有人可要求涉嫌侵权的组织和个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和下架电信网络和互联网上的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并整改,和/或对损害进行赔偿;
权利持有人也可以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上述措施,以保护其知识产权;
继承了版权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要求国家主管机关处理侵犯作品完整性保护权的行为;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要求国家主管机关采取民事措施。
二、对作者权利和邻接权的推定
《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一次将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版权、相关权的假设纳入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通常方式命名的个人和组织(即名字出现在原作品、首次录制的表演、视听影像、广播中,或在合法出版的相应副本上的名字)应被视为权利持有人。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198b条首次规定了中介服务提供商侵犯互联网版权和相关权的法律责任。
第98b条法律责任(也称为“安全港”)实质上可理解为对中介服务提供商提供的3类服务的有条件责任豁免,包括:(1)仅履行在电信网络中传输用户信息(仅仅作为通道)的功能;(2)在电信网络中传输自动、居间和临时存储的用户信息以提高向其他用户传输信息的效率(缓存);(3)应服务用户的请求存储服务用户的数字信息内容(托管)。
因此,所有以5种形式运营的中介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受到第198b条的影响。这5种形式包括:(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2)电信企业;(3)提供数字信息存储租赁服务的企业,包括网站租赁服务;(4)提供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的企业;(5)提供数字信息搜索服务的企业。
四、知识产权评估与知识产权司法评估的区别
与根据2012年的司法审查法进行的知识产权司法评估不同,知识产权评估是一项独立的评估服务,也被视为合法的证据来源。知识产权评估是指被授予知识产权评估卡的组织或个人正在为企业、合作社、非商业性单位或法律执业组织(不包括在越南的外国律师组织)服务,并使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版权、相关权、工业产权和植物品种权等问题进行评估和给出结论。知识产权评估不得就争议得出侵权结论或详述和解的结论。
五、商业法人实体和制造假冒商品的刑事责任
除了可能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外,《2022年知识产权法》还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如果商业法人实体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则此类实体可能会因其侵权行为受到刑事起诉。这项新的规定旨在确保与2017年修订的《2015年刑法》第225条和第226条规定的对商业法人进行刑事起诉的内容保持一致。
《2022年知识产权法》扩大了确定生产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的范围。特别是,在未经商标和地理标志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伪造包含难以与用于同一商品的注册商标或地理标志区别开来的、相同的或相似的标志的印章和标签的行为,也应视为知识产权假冒行为。
六、海关主动暂停通关程序的情况
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不同的是,《2022年知识产权法》规定,如果海关在检查、监管的过程中有明确理由证明进出口商品是知识产权假冒商品,那么海关主管机关有责任主动暂停适用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海关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主管机关必须立即通知权利持有人(如果有联系信息)和进口商或出口商程序暂停相关事宜。如果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权利持有人未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海关主管机关根据行政违规处理程序决定不受理案件,则海关主管机关有责任继续执行商品通关程序。(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