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
通告显示,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云南省2家经营单位,1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PJ22000000341730025的小麦粉(一级粉)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昇菘(中国)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昆明虹山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3kg/袋的小麦粉(一级粉),经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昆明虹山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小麦粉(一级粉)400袋,共计1200公斤,货值5160元,已销售400袋,共计1200公斤,无库存。昆明虹山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共召回该批次小麦粉10袋,共30公斤。实际封存9袋,共27公斤,其中1袋被送至检验机构检测。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昆明虹山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小麦粉(一级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货值金额较小,且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处字【2022】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虹山面粉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将全力完善产品质量管控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控;改进提升原粮及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明确检验制度及责任,进一步加大各项指标的检测力度;进一步完善原料清理系统,对打麦机等清理设备进行了更换改造;公司已订购重金属检测设备,将执行每批次(车)原粮、面粉成品重金属必检制度,确保出厂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4月15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四)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昇菘(中国)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小麦粉(一级粉)50袋,共计150公斤,货值820.5元,已销售50袋,共计150公斤,无库存。昇菘(中国)超市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
(五)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昇菘(中国)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小麦粉(一级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西市监处字【2022】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5.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昇菘(中国)超市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全面清理其他库存食品,停止销售无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质控管理能力。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二、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341730166精制淀粉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南亚店销售的,由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00克/袋的精制淀粉,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南亚店共购进该批次精制淀粉30袋,共计6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23袋,共计4.6公斤,库存7袋,下架并封存7袋,共1.4公斤。经营企业已发出召回公告,省市场监管局已及时将此信息通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南亚店销售不合格精制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对社会产生不良反应及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食品“精制淀粉”7袋的处罚。
2.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南亚店采取的整改措施:全面清理其他库存食品,停止销售无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质控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