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盐城仲裁委员会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和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着力从4个方面16条举措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
建立诉讼调解与仲裁调解衔接机制。该意见对当事人订立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在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后,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引导当事人先行到盐城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认为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存在应当撤销或不予执行等情形的,可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盐城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配合协助。
建立仲裁保全与移送执行机制。知识产权案件仲裁时,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盐城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并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院移送的保全申请时,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制作保全裁定,移送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建立仲裁司法审查与配合协作机制。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工作,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时,应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尊重仲裁规则及仲裁工作特性。
建立沟通联络与信息共享机制。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盐城全市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和仲裁衔接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和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特点和新困难,并形成会议纪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典型案例。(张猛、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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