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商标协会(INTA)公布了一项全球商标通用化(trademark genericide)调查的结果,该调查报告了品牌所有者和商标从业者为避免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出现商标通用化所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驰名商标委员会(Famous and Well-Known Marks Committee)在2018年至2019年和2020年至2021年的委员会任期内开展了关于商标通用化的调查。该调查涵盖全球84个司法管辖区。本文主要介绍该调查的主要结果。
“商标通用化”或“商标通俗化”(vulgarization of a trademark)是指商标变得非常有名和流行以至于公众通过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而不是商标本身(特定产品/服务的来源)来识别商标。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商标局会因商标通用化而采取撤销行动,品牌所有者也可以采取类似的行动来防止其商标变得通用化。
哪些国家(地区)可以商标通用化为由撤销商标?撤销商标的要求包括哪些?
在欧洲和中亚地区的31个司法管辖区进行的调查显示,除克罗地亚、黑山和乌兹别克斯坦3个国家(地区)外,其他所有国家(地区)的商标局都可以采取撤销行动。
对于接受调查的欧盟国家而言,由于《欧盟商标指令》(欧盟第89/104/EEC号指令)和现行《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第58.1.b条的出现,它们已经对其商标法进行了调整。如果“在(商标)注册日期之后,由于商标所有者的活动或无活动导致商标成为了其注册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那么可以采取撤销行动。
在东亚和太平洋地区,该调查在17个司法管辖区中进行,其中12个司法管辖区因商标通用化而提供撤销服务。关于撤销的要求,10个司法管辖区都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商标作为通用术语的判断标准。
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有22个司法管辖区接受了调查,其中有一半国家没有与商标通用化相关的具体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仍然有效,尽管商标已经失去了显著性。
在中东、非洲和南亚地区,接受调查的12个司法管辖区中,除尼泊尔、乌干达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外的所有国家(地区)都可能因商标通用化而撤销商标。
在非洲大陆地区,大部分参与调查的国家只有关于显著性的一般规定,至少在理论上是可以使用的。只有博茨瓦纳、加纳和南非有关于撤销在贸易中已成为通用名称或习惯用语的商标的具体规定。
在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商标审查和上诉委员会(TTAB)可以采取撤销行动,或者通过民事诉讼以商标通用化为由提起反诉以撤销原告的商标注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将有责任证明该商标已成为通用商标。这些要求是根据《商标法》第14条、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64条确定的。
撤销行动的客观或主观标准包括哪些?
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中,撤销的标准是客观或主观二者择一。客观标准主要是商标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是否失去显著性。主观标准则根据商标所有人的活跃和不活跃状态。也有些国家既适用客观标准,也适用主观标准。不过,在所有国家(地区)中,如果一件商标在提交申请前已被认为具有通用属性,那么它可能无法注册。
一个驰名商标是否会因为商标通用化而被撤销?
在中亚和欧洲地区的15个司法管辖区中,因商标通用化而被撤销的驰名商标包括:奥地利撤销的“WALKMAN”、丹麦撤销的“GRAMMOFON”和“VASELINE”、挪威撤销的“NYLON”“TERMOS”和“VASELINE”、俄罗斯撤销的“THERMOS”“VASELINE”和“YELLOW PAGES”。还有很多其他被撤销的驰名商标。
在接受调查的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管辖区中,有5个管辖区的商标因商标通用化而被撤销。例如,中国撤销的“优盘”、日本撤销的“UDONSUKI”、马来西亚撤销的“SAR SEE SWEE”、新加坡撤销的“MAGLEV”、韩国撤销的“CAFFELATTE”。
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中,有8个司法管辖区的驰名商标因商标通用化而被撤销。其中包括哥伦比亚撤销的“CANOLA”和“CARTONP LAST”,以及哥斯达黎加撤销的“PITA”和“PRICE VECTOR”。
在中东、非洲和南亚地区中,巴基斯坦撤销了“LEMON PUFF”,斯里兰卡撤销了“LIQUORICE ALLSORTS”。
在加拿大,商标“FRENCHPRESS”就因商标通用化而被撤销。
在美国,自上世纪初以来,许多驰名商标被认定是通用的,其中包括“ASPIRIN”(1921年)、“CELLOPHANE”(1936年)、“SHREDDED WHEAT”(1938年)、“ESCALATOR”(1950年)、“THERMOS”(1963年),以及最近的“PILATES”(2000年)。
防止商标通用化的行动是否普遍存在?
调查结果证实,在全球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中,驰名商标的所有者通常都会采取行动来避免商标通用化。
最常见的行动包括:(1)市场监督;(2)反对第三方滥用;(3)举办提高公众意识的活动;(4)确保将商标用作形容词,而不是名词或动词;(5)使用™和®符号;(6)制定明确的商标使用指南。对于市场上的新产品,同样重要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合适的通用或描述性名称来使用,并明确该商标是一个品牌。
通用化商标可以重新获得吗?
在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国家(地区)中,重新获得一件名称已经通用化的商标最终可能需要通过商标的第二含义来实现。受访者指出,重新申请商标需要提供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