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改判支持一起“知假买假”行为,被告厂家被判支付销售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以原告疑似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对原告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未予支持。而宿迁中院从维护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态度鲜明地予以肯定性评价,进而改判支持“知假买假”行为。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但由于关系到寻常百姓的衣食起居,一直备受关注。从现实角度看,职业打假人虽然主观上存在获得惩罚性赔偿以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但其行为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制裁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并维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进而维护食品安全。这正是社会公众为“职业打假”行为“叫好”的主要原因。
但我们也要看到,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职业打假”只能作为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不应成为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因为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折射出某些政府职能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
长远计之,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行为应当做到多向发力。首先,生产者、经营者要奉守诚信经营这个“王道”,切实强化规则意识,恪守行业准则,加强技术创新,以过硬的食品质量站稳市场潮头。其次,执法司法部门要守土尽责,切实加强对食品行业的日常监管,高效办理各类线索,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违规经营者从严打击、从重处罚,并及时曝光相关典型案件,强化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再者,消费者要增强辨别意识,坚持从正规途径购买合格食品,不贪图便宜,铲除不安全食品的生存土壤。陈毅清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