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8月24日裁决加利福尼亚州关于版权保护的普通法不包括公开表演权,这一裁决推 翻了针对Flo & Eddie的部分简易判决,Flo&Eddied对摇滚乐队The Turtles的歌曲享有控制权。
此案始于2013年,当时Flo & Eddie因起诉Sirius XM广播公司播放了The Turtles在1972年之前的成名唱片,例如“Happy Together”和“Elenore”。虽然AM/FM广播电台不需向唱片所有者支付公开表演的使用费,但像Sirius XM这样的数字和卫星广播提供商在播放1972年之后的歌曲时必须支付公开表演使用费。当国会于2018年通过了《音乐现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时,数字和卫星广播提供商根据该法也有责任支付1972年之前的音乐播放使用费。然而,尚不清楚这些提供商根据国家版权法是否有义务支付1972年之前歌曲的公开表演许可费。但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这些提供商无需支付这笔费用。
文本主义与字面主义
该案触发了对加利福尼亚州版权法规中“专有所有权”的理解。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地区法院认为,结合字典的字面解释意味着“版权歌曲的‘专有所有权’必须包括公开表演权”。该地区法院的理由是加利福尼亚州版权法规对翻唱歌曲的例外规定表明,如果立法机关意图将1972年之前的唱片公开表演权排除在外的话,那么应该在法规中列明。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这种对“专业所有权”一词的字面意义的解读并未考虑到这一词语历史背景下的更宽泛的理解,美国首次使用这一词语的时间可追溯到1872年。
第九巡回法院解释道,在1872年之前,没有法院根据版权法的初浅认知承认过公开表演权。因此,当加利福尼亚州于1872年首次颁布版权法时,“专有所有权”一词几乎可以肯定不包括公开表演权。相反“专有所有权”一直是指所有者在未出版作品中复制和销售该作品副本的普通法版权。
法院表示:“简而言之,字面主义不一定是文本主义。”
“宾夕法尼亚法院的理由”并没有足够证据
第九巡回法院还利用其他州的版权法规来支持其分析。只有宾夕法尼亚州根据普通法保护专有的表演权。“除了宾夕法尼亚地区法院的理由外,出售一直被视为‘发表’。”法院写道。“比如在出售作品手稿后,原所有者不能再限制购买者的表演权,因为法院将这解释为是对转让后果不被允许的限制。”
法院还驳回了Flo & Eddie及其法庭之友支持者上述不正确解释的主张,因为他们未能提供足够的判例法来支持他们的主张。法院写道:“事实上,Flo & Eddie及其法庭之友引用的每一起相关案件都仅在唱片发表后未授权复制的背景下涉及表演权。”法院补充说:“这些案件对出售后复制和出售后表演的保护有所区别。”
最终,法院认为尽管加利福尼亚州法规已在1982年更新,但对“专有所有权”一词的使用未做改变,因此也就保留了最初的含义。此外,“数十个州对公开表演权缺少司法认知,这突显出普通法下不存在此类权利”。(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