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小权利人”维权多发,图片领域批量诉讼频现,近几年,国内版权领域开始出现大规模商业维权现象,引发各界高度关注。这种维权模式是否属于非法集体管理,怎样厘清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的边界,如何引导权利人进行合理的版权保护,业界一直在寻求答案。
“互联网下,数字内容传播速度快、交互性强,发生版权侵权后,容易出现证据搜集难、举证难等问题,这就给了所谓‘维权式营销’‘钓鱼维权’等变形的商业维权以可乘之机。”近日在京举行的第四期版权产业学院论坛上,各界代表对版权商业维权问题进行探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数字著作权部副主任范雯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数字化作品,构建以数字化方式确权为基础服务支撑的商业维权正义路径至关重要。
版权商业维权缘何频发
版权商业维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委托或授权专业公司、律师事务所通过集中诉讼对版权展开维权以取得经济效益的法律行为。在这种模式中,双方会通过签订代理合同来约定诉讼风险、收益等权利义务,并由维权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域内的诉讼活动。
商业维权缘何兴起?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看来,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存在举证难度大、侵权成本低、赔偿数额低、维权成本高的情况,一般被侵权人很难独立完成维权,由此产生了既能节省维权成本又能提高维权效率的商业维权模。
“这反映了经济运行中的供需关系。”赵虎认为,商业维权有其正当性,因为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商业维权,而商业维权的获利并没有超出填平原则的范围,也符合律师行业风险代理模式,且商业维权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侵犯版权泛滥的情况。他也同时指出,商业维权有明显的商业牟利性,一旦有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就容易出现权利的滥用,诸如“钓鱼维权”等。
目前,商业维权在图片、音乐等领域有突出表现,如一些大型图片平台在获得图片作者授权后进行集中化商业诉讼。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伊然表示,这类案件呈现原告类型化、侵权存量化、诉讼地域选择化等特点。至于其频发的原因,伊然分析,从表象上看,是因为权属不明致需求方“获权无门”,而“流量获取”致使侵权链式化,但本质原因却是“判-售”差催生的套利式维权。专业化的维权诉讼凸显出这种维权行为存在巨大利润空间,而法院的集中管辖模式及线上审理的便利扩大了这个套利空间。
是否属于非法集体管理
在音乐领域,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聚集到头部互联网企业平台上。在美图集团高级法务总监陈劲松看来,这一现状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法定的由非盈利组织来行使的权利,让盈利的企业法人来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会产生损害市场交易秩序的风险;其次,这些头部企业往往身兼数职,既是权利人也是版权运营方,他们在授权使用方时可能会为维护自身竞争力而施加歧视性条件,从而损害市场秩序。
的确,在版权商业维权中,被诉侵权人经常会以原告属于非法集体管理来作为抗辩理由。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北京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飞介绍,对于不同的案例,不同的法院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何界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边界。在他看来,集体管理和许可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如何进行“集中”和“管理”。“在‘集中’方面,集体管理活动的特点在于人数集中、集中授权、集中收费、集中分配,如果批量维权也具有上述特点,则有非法集体管理之嫌。在‘管理’方面,如果维权人并不对获得的版权进行使用,而只是进行维权方面的‘管理’,也不宜认为其行为是正常的许可使用。”梁飞认为。
陈劲松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规制版权的使用:一是版权所有者和运营方主体要分离,不能有利益关系;二是头部企业应承担集体管理相应的职责,收取适当的费用,而不是谋取利益最大化。
构建良好产业新生态
其实,商业维权并非我国独有的现象,国外也有同样的问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卢海君认为,要放宽视野,不但要关注国内问题,也要了解国外现象;不能局限于版权领域,还要深入了解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商业维权,这样才能更全面立体地认识商业维权,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合理规制。
“商业维权并不等同于版权滥用或者滥诉,其本身具有法律合理性,但在商业环境下,商业维权有时变成了企业卡竞争对手‘脖子’的手段,这样可能就具有违法性。”卢海君表示,应用发展的思路来解决现存的问题,运用不断创新的技术、管理、模式来保护权利人 权利,助力版权价值实现。
商业维权宜疏不宜堵。赵虎也认为,在承认商业维权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同时,也应注意权利滥用的情况。在商业维权中,如果原告提出对诉讼之外的侵权案件进行和解,不宜支持,此外,律师协会可以就这类案件进行调研,进行适当的引导。
事先确权,可以为纠纷提供清晰原始的重要数据,以解决无休止的争论,让有权利的主体主张维权,减少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维权,从而促进和保护数字作品进一步传播。正是基于此,范雯提出了构建以确权为基础服务支撑的商业维权正义路径。据介绍,多方共建的DCI体系(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自2010年提出至今已经形成产出《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等重要国家标准和多项行业标准,截至今年6月,登记发码量超过100万件,服务领域涵盖线上音乐、短视频、网络图库等。她呼吁各方力量汇聚起来,完善互联网治理体系,重构互联网版权产业发展新生态。(本报记者 窦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