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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平台垄断,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市场竞争中也不断出现新问题,如电商外卖平台二选一,微信与淘宝、抖音封禁之争等。近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在线上举办了“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平台封禁等相关问题及规范路径。

审慎分析封禁行为

如今,有些行业的头部企业已完成数据的原始积累和学习算法优质化训练,数据与算法之间的双轮驱动和生态系统已经成型,这在业界被称为一种数据能力。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兵认为,数据能力是平台时代经营者从事竞争的基础能力或竞争力的表现,无论是封禁还是二选一,都是优势的平台企业对于数据能力的一种针对性使用。

“任何竞争都会带来限制的效果,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差别待遇、自我优待等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都会带来竞争损害的问题,特别是在以数据能力为基础的妨碍数据合理有序流通的限制、妨碍行为,可能会阻碍高质量的竞争创新。”陈兵表示,如果将平台作为一个经营者,其用户则包括消费者用户和商家用户,各方利益是共生共存共发展的,体现了互联网经济的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如果对任何一方的剥夺、挤压到了极致,那么整个产业链条就会萎缩,这不利于产业健康发展。

对于平台封禁行为,需要进行竞争法框架下的审慎分析和专业论证。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表示,平台封禁行为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讨论的空间,但具体认定需结合个案的事实审慎对待,严格把握构成要件。对平台封禁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从宏观上讲,涉及到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以及法律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的边界和限度,还有竞争与创新的平衡问题。进一步来说,还涉及竞争法作为行为法的定位以及是保护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等问题。从微观上讲,涉及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分析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数据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于馨淼认为,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有效实施,应进一步关注涉及的数据问题。在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数据对于相关经营者的价值日益重要。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免费或收费服务而获取的海量数据,对于相关经营者改善服务质量、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地位等均极具价值。因此,应通过维持相关市场进入的开放或者说保护数据获取的可能性从而实现保护竞争秩序的目的。

积极探索规范之路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仕达建议,二选一、平台封禁是互联网巨头利用市场力量排挤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如果能够遏制住此类行为的滥用,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和新进入者保留发展空间,激发行业竞争活力。“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已经度过了早期群雄并起的时代,部分细分行业已进入到了寡头时代。在这种情况下,为市场的新进入者保留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防范资本无序扩张,是维护互联网行业竞争环境的重点。”仕达表示。

数据的流通有助提升社会效率,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小鲁看来,非兼容性策略、禁止直链或API接口封闭是平台封禁的主要表现,这些行为单纯从反垄断的角度来进行界定比较困难,因为无法判断平台的这些行为到底是一种封禁行为还是一种平台治理。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平台封禁实际上涉及的是数据共享和数据产权的问题。刘小鲁建议,可以从所有权和用益权两个层面对数据产权进行界定,并通过初始产权的配置来平衡隐私保护和数据的使用与交易,提高数据要素市场的效率。此外,由于对所有权和用益权进行了拆分,数据原发者可以把用益权重复许可给多个数据处理者,这样也就扩大了数据共享和交易的可能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欣也认为,平台介入有时可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判定平台介入的合理性以及判定不正当的封禁或者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还需综合考量该行为的对象、规模、效应、目的、范围等相关因素,以及其对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整体层面的影响。张欣强调,在平台进行管理或治理时,平台会发布许多治理层面的规则,在应用这些规则时,如何认定是合理和正当的治理和规则执行行为,如何认定是以正当性治理作为借口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二者之间的权限和划分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要想从法律层面合理认定平台封禁行为,还需要探索科学审慎的规范,构建实证分析框架,综合用户、规模、平台类型、目的、相关数据能力等客观行业特征与竞争因素进行考量。”张欣表示。(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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