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驰名商标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今年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该《通知》详细解读,对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提出了三个方面共九项要求。
“3个严格”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
严格立案主体。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立案查处。
严格办案时限。《通知》明确“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等要求。
严格报送程序。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情况,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要求予以重申。首先,明确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下辖市(地、州)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请示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其次,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并将立案材料和证据材料副本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机关。
“3个加强”规范驰名商标申请和使用
加强材料审核。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应当填写《摘要表》,并按照《摘要表》及说明准备证据材料。
加强业务指导。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通过培训、研讨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内立案机关驰名商标保护的业务指导,在个案中要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复核。
加强规范使用。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对于未注册或者未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作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属于正当使用;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驰名商标”字样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超出正当使用范畴。
“3个强化”推进驰名商标保护
强化及时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要求,立案机关自收到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强化援引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确立了个案认定、援引保护的规则。对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理由和证据不足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立案机关可以援引行政认定记录,对涉案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上述行政认定记录,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查处商标违法、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认定记录。在后案件不是当然的援引在先认定记录予以驰名商标保护,而是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保护范围基本相同,即后案与前案请求禁止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二是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
强化重点保护。经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应当列入行政保护的工作重点。《通知》要求,各地要对辖区内行政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汇总、梳理,形成驰名商标联系人名单,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定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