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0日,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EBoA)就第G1/19号案作出期待已久的裁决,该裁决涉及计算机实施模拟(computer-implemented simulations)的可专利性。
基本案情与计算机实施人物等通过物理场景(如火车站)的动态模拟的可专利性有关。鉴于模拟系统不是机器、技术性工序或其他技术系统,因此,该特定客体是否符合EPO严格的技术特征标准似乎值得怀疑,该标准通常在评估客体创造性步骤中发挥作用。
此外,许多业界人士担心EBoA对这一案件的审理可能会为计算机实施模拟或计算机建模的可专利性带来否定裁决。因此在第G1/19号案件裁决之前,EPO审查员将之视为延迟许多欧洲专利(EP)案的创造性审查的理由,而这些文件中的发明涉及计算机实施模拟或计算机建模,甚至包括技术实体的模拟体系情况,而这则加剧了业界人士的担忧。
令人高兴的是,第G1/19号裁决远好于业界人士的担心,尤其是它没有将计算机实施模拟或建模全盘排除在EPO的专利保护之外。该裁决可解读为,“没有一组计算机实施发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s)会先验的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
在第G1/19号案件中,EBoA确认了对计算机实施模拟/建模进行创造性评估的方法与EPO就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创造性要求通常所适用的判断方法相同。EBoA称:“像其他计算机实施发明一样,如果创造性所承载的特征有助于所主张的模拟技术特征,则数值模拟具备可专利性。”
一般情况下,EPO评估计算机实施发明创造性的方法,是基于第T641/00号裁决的Comvik方法。根据Comvik方法,只有对发明主张的技术特征有贡献的整型数(integers)对创造性有帮助。在某些情况下,评估独创性时可以考虑本身不具技术性的整型数,只要在发明中它有助于“产生达到技术目的的技术效果,从而对该发明的技术特征有所贡献”。(EPO审查指南,第G部分第7章第5.4节)
EBoA明确指出,建模/模拟系统作为技术特征的技术属性不具有结论性。实际上由EBoA裁定的第二项法律问题包括一份用于评估创造性的指令:“该模拟数值是以部分或全部模拟体系或程序的技术原理为基础,并非评估创造性的充分条件。”实际上,在第140点指出:“非技术程序的模拟数值可能对发明的技术特征有贡献,另一方面,技术系统的模拟数值可能对此毫无帮助。”
但是,若模拟模型“可能会对技术特征有贡献,比如:
·它们是适用计算机或其功能的理由;
·或者如果它们构成对模拟数值结果进一步技术使用的基础(例如,对物理现实产生影响的使用)”(第137点)。
可以推断,此处提到的计算机或其功能的“适用”应涉及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以便让EPO接受其对技术具有真正贡献。
此外,EBoA指出“就模拟数值的技术改进而言,可以通过实施软件的特定细节来完成”(第115点)。但是,“任何与硬件或软件有关的实施细节都必须在专利申请中被披露”和“为了以实施细节为基础的技术改进具有[创造性]……这些实施细节应作为限制性特征出现在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第116点)。
有趣的是,EBoA明确指出其在第G1/19号案件中给出的合理答复,计算机实施模拟被作为设计程序(例如:核验设计)的部分权利要求的情况也适用该答复。
遵循EBoA的第G1/19号裁决,如果发明权利主张包含有助于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征,那么计算机实施模拟和计算机建模有可能申请专利。所需的特征可能会在建模/模拟所产生的某些实际效果中找到,但所需的技术特性似乎更多时候可能来自于软件/硬件的模拟/建模实施方面,尤其是一些适用于计算机或其功能以克服技术问题的实施细节。重要的是要确保此类实施细节及其解决的问题披露在申请说明书中。
作为参照,以下是EBoA针对第G1/19号案件的法律问题作出的答复:
1.为了评估其创造性,可以通过计算机对技术系统或程序实施模拟,从而通过产生超出计算机模拟现实的技术效果来解决技术问题。
2.模拟数值部分或全部基于模拟系统或程序的技术原理并非评估创造性的充分条件。
3.若计算机实施模拟被主张作为设计程序尤其是设计验证的一部分的话,则第一项答复和第二项答复没有差别。(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吴娴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