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判决涉案专利并非职务发明,而是宋某的个人发明并应归其所有。至此,宋某与其原单位新材公司之间关于涉案专利权利归属的争议划上了句号。
宋某于2018年4月23日入职新材公司,2018年11月14日申请“一种圆环状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新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专利系宋某工作期间承担本职工作且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属职务发明。一审法院驳回了新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新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新材公司未证明研发属于宋某的本职工作或本职以外的工作任务;职务发明的物质条件指应用于研发过程中的开发、验证、测试,并对形成发明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条件指未公开的、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有技术启示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新材公司未证明提供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职务发明法律规定,以贯彻立法精神、明晰裁判标准为宗旨,对工作任务、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及前述要素对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贡献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论证。判决指出,鼓励发明人发明创造,既是宪法原则,也是国家政策。任何人均依法享有发明创造的自由和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不能简单地以发明人的身份归属或在工作期间完成发明而决定发明权属。本案厘清了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审理思路,兼顾了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正确适用专利法职务发明制度、合理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效激励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孙航 通讯员 郑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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