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上翻唱他人歌曲,不是想唱就能唱的,可能会招致法律风险。因认为民间歌手卢某在演唱会上翻唱了著名音乐人刀郎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和《情人》两首作品,刀郎的经纪公司和版权代理公司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将卢某和演唱会的组织方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卢某和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等。
事实上,因翻唱引发的版权纠纷并不少见。在此类纠纷中,不少表演者认为,翻唱歌曲的版权授权事宜应由组织方负责,自己可以置身事外。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立岩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观点是不可取的,演唱者应当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渠道与权利人取得联系,获得许可之后再使用,以保证演唱歌曲的权利清晰,降低和避免侵权风险。
翻唱歌曲引纠纷
2019年6月,在泰州市姜堰区的一场演唱会上,卢某演唱了刀郎的上述两首作品。殊不知,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委托姜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及摄像人员正在现场采集证据、进行摄像。由于姜堰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向该院提交证据,起诉卢某及承办该演唱会的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权。
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称,其是刀郎的独家经纪公司和版权代理公司,刀郎作为其成名歌曲的词曲作者,享有完整的版权,经授权,其独家拥有上述音乐作品的版权。卢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案涉音乐作品演出,且该行为已出现多次;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演出组织者,对演出造成的侵权行为也应承担责任。固此,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卢某立即停止侵权,卢某、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
对此,卢某表示,自己没有故意侵权,演唱的两首歌曲没有向组织方收取报酬,也没有向观众收取费用,对于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组织是否属于商业演出并不知情。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则表示,他们只是受委托承办此次演唱会,演唱会具有公益性质,所有的门票并不是由他们销售的。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演唱会不仅收取门票,且有多家赞助商,应当认定为商业性演出。卢某未经许可在演唱会上演唱涉案歌曲,并获得了表演费用,侵犯了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表演权。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演出的组织者,应当对演唱会中表演者演出使用他人作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与卢某共同商定演出的具体曲目,但两者均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共同侵犯了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表演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歌曲作品的知名度,两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演唱会地点、规模、票价,以及演员知名度,卢某收益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组织表演需谨慎
在此类翻唱引发的诉讼中,不少被告方往往在抗辩中主张自己在有组织者组织的演出中进行表演,无需自行取得所表演作品权利人的许可。这一观点是否有理可据呢?
对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有组织者组织的演出中,法律规定由该组织者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该项规定是为了避免表演者个体分别寻求许可带来的不便,以及便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并未免除表演者对自身演出作品是否获得授权的注意义务。以该案为例,卢某以擅长模仿刀郎的表演形象走进观众视野,在历次的表演中也主要演唱刀郎创作的歌曲,而演唱会组织者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各表演者是松散的一次性合作关系,因此相比该公司,卢某应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卢某构成著作权侵权。
王立岩表示,利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演出,前提是获得权利人许可。有组织的演出通过组织者获权可以解决获权渠道的归口问题,避免获权过度分散而造成权利不明,相当于“一揽子”清晰化获权;如果演出组织没有获得相应权利,就需要分别获权。“不能将获权或侵权简单地理解为组织者一方的权责状态,表演者也需要谨慎对待这一问题。”王立岩强调。
翻唱喜爱的音乐人作品,进行自娱自乐无可厚非,但如果进行商业化演出,就需要获得授权。尊重版权,切莫以身试法。(本报记者 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