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西省及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大同市3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御东新区永和路东侧万达广场负一层)销售的豇豆,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现场未发现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0-10-28的豇豆。经查,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做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振兴分公司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振兴分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东侧红星美凯龙建材馆负一层)销售的豆芽,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现场未发现销售的购进日期为购进日期为2020-11-08的豆芽。经查,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振兴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振兴分公司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振兴分公司做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大同市大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大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云冈区棚户区二期规划路6号商铺)加工日期为2020-11-19的七批次复用餐饮具(黄边罗汉碗、七寸太阳盘、简约汤盘、螺形碗、蛋形汤盘、十寸反口盘、十寸葵花盘),经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大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大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大同市矿区同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婚礼主题餐厅加工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矿区同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婚礼主题餐厅(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同地园A区外围)加工日期为2020-11-23的十二批次复用餐饮具(一尺四长方盘、十二寸平盘、十寸瓷盘、十寸深边盘、十二寸瓷盘、十二寸蓝边平盘、十寸深盘、十寸家鸡盘、尺二虾盘、尺四羊脊盘、一尺骨肉洋盘、尺二平底盘),经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矿区同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婚礼主题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矿区同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婚礼主题餐厅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大同市云州区昊天大酒家加工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云州区昊天大酒家(大同市云州区昊阳南路西侧)加工日期为2020-11-30的八批次复用餐饮具(菱形盘、汤煲、十二寸浅鱼盘、十寸月光盘、十二寸深鱼盘、位盅、八寸平盘、面碗),经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云州区昊天大酒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云州区昊天大酒家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大同市东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东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鼓楼东街2-3号院)加工日期为2020-12-02的2批次复用餐饮具(十二寸大肚盘、十寸塔塔盘),经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东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东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