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已成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
“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等形式进行保护,关于具体的保护策略,需要多方面进行战略考量。”在日前举办的大数据时代保护数据安全讲座上,世一商密负责人雷浩表示。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鹏表示,对有关技术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的第一步,没有适当的保密措施将会直接影响法定商业秘密的成立。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特点,会涉及算法开发、数据开发等若干关键岗位,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如保密制度、保密手册、网络安全规章、数据保护制度等。
“企业应当避免对公司全员采用同一版本的保密协议,而应将有关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应到关键技术研发人员,同时也要有相应的研发奖励制度,做到奖惩一致。企业在实施保密体系过程中,要根据不同阶段对团队和研发情况进行调整,既要保证核心机密文件不因员工的流失而泄露,也要确保追责的有效和证据的可回溯性。”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聪表示。
人工智能行业人才的高流动性容易导致研发风险的产生。蔡鹏指出,企业在吸引优秀人才加盟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内部风险的隔离机制,避免在不知情或未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到第三方的技术秘密,从而造成被起诉调查的不利局面。在核心技术人员引进的过程中,人工智能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有关的技术隔离和法律隔离文件,明确其知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其没有带入或在职务中使用前雇主的涉密资料,消除技术资料被滥用的风险。
潘聪表示,企业可以通过自建、购买网络防火墙,加解密技术,网络、数据监控技术来为企业构建尽可能安全的网络安全体系。一是防止外来技术侵入和窃取,二是做好资料备份存储,防范内部员工不当下载和泄露。另外,在发生网络被攻击或者泄密事件时,企业需要能够及时响应,从而尽可能降低泄密风险,避免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损失。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密向记者介绍说,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出的《商业秘密规定》,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的认定,以及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重点鼓励了保护潜在创新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这一保护方式使得创新的所有阶段都具有了保护意义,并不因为最终成果还未形成,就拒绝保护权利人开发过程中的成果。
王密表示,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举证难是很多权利人的难言之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需就“存在商业秘密”等事实承担举证义务。针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原告必须就秘密性、价值性(竞争优势)和保密措施合理性举证。鉴于既要考虑原告举证义务的困难,又不得违反举证义务的基本法理。而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举证义务移转规则”,有利于解决“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举证难题。
“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增大了保护力度,将更有利于人工智能行业不断创新。”王密说,但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角度看,维权仍比较困难,需要企业其他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并维护自身的人工智能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