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短视频行业爆发式发展,随着其用户吸引力及变现能力逐渐强大,短视频领域也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迪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去年1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被明确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短视频之所以能被《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它可以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如果短视频是翻拍的,就不能认定为原创视频,也不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孙迪介绍说,作品的独创性应具备两个层面的特性,即“独立完成”和“创作性”。独立完成是指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完成,而非复制、抄袭他人现有作品。不要求作品必须与在先作品不同,同时也不排除权利的并存。创作性则要求作品应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总体来说,对独创性要求不如对专利权要求高,体现出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高度就可以认定具备独创性。
“与文字作品和传统视频不同的是,短视频时间短、内容呈现方式新颖,很难有具体的原创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需要法院根据双方证据进行判断,一般观察该作品是否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以及相关平台上此前是否有类似的视频发布。”孙迪表示。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军认为,针对短视频中使用市场上已有素材的情形,只要短视频内容与其他使用相关素材的视频不同,能够体现创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则仍具有创作性。例如在某短视频中,该视频的标题直接使用了某平台官方发布的标题。视频中的手势舞及伴音来自该平台示范视频,背景图片是从网上下载的。法院认为,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类似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有创作性。
“模仿其他视频或者与其他视频基于同一创作主题创作的视频,只要与所模仿的或相似的其他视频具有明显区别,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创意及内容等,就不影响其对该视频享有著作权。”刘军说,虽然上述情况并不影响对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判断,但如在视频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授权或许可改编原作品形成新的视频作品的,则不排除视频创作者、发布者等侵犯他人著作权,从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记者观察到,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普遍得到法律依据的同时,短视频模板是否受法律保护也引发争议。当前,短视频模板的创作者、使用者以及其他网络平台之间的权利边界模糊,短视频模板的法律问题有待探讨。
有学者指出,短视频模板属于类电作品,体现了制作人的个性化表达。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短视频模板具备固定性和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孙迪表示,对短视频和短视频模板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出我国法律的进步,将有效鼓励文化创造和文化产业繁荣。目前来看,对短视频和短视频模板这一类型的客体独创性认定标准不宜要求过高,应充分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推动互联网平台上产生更多的新型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