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宣判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周某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周秀华销毁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被告寻梦公司则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享有 “柒牌”等三个专属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周秀华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了带有上述标识的T恤。该院认为,被告周某华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案件审理重点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寻梦公司的责任认定。被告寻梦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本身并不参与交易过程,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与平台商家签订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商家应确保所经营商品的合法性。原告柒牌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寻梦公司知晓被控侵权行为,或者在其投诉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原告未举示相应证据。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电商平台设置有相应的投诉渠道,原告未举示其投诉过的证据,而被告寻梦公司已在起诉前已经采取措施禁售涉案商品。因此,该院认定,被告寻梦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告柒牌公司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电商平台被诉侵权屡屡发生的情况,法官提醒: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平台合作协议对平台内商家的资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明确平台和平台内商家的责任,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利;对于平台内标有“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店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则有更高的审查义务并要求经营者将资质证书予以公示,若该类型店铺销售的商品侵害他人商标权,平台经营者不能仅以其与商家签订的平台协议作为抗辩依据。
作为普通消费者,对于标有“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店铺可以通过查看该类店铺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对商品是否为正品作出初步判断。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贺海艳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