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此笔者将上述法条中的“技术信息”定义为本文中的“技术秘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条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需要作为一项证据在侵害商业秘密诉讼中提交给法官,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然而,在许多侵害技术秘密的纠纷中,当事人并不知晓如何在自己众多的技术信息中寻找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被鉴定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即如何发掘秘点。笔者在办理了大量专利撰写和技术秘密纠纷之后,发现二者基于技术性的特质在许多方面的规则或思路可以相互借鉴。
实践中,技术秘点的发掘方法鲜有讨论,但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方法已经比较成熟。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参照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方法来寻找技术秘密中的秘点。所谓“秘点”,也称“秘密点”,就是技术信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够带来较大技术效果的那部分信息,例如技术参数及其组合、技术诀窍等。
熟悉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人知道,权利要求撰写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先将申请人的技术交底书梳理一遍,从背景技术中总结出各个技术问题,再按照主要问题、次要问题、再次要问题的顺序排序。然后根据各个技术问题提炼出对应的技术手段,再将各个技术手段放入对应的权利要求中,解决主要问题的技术手段放入独立权利要求中,这样依序构建出层次分明的权利要求书。通常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往往是本专利的发明点所在,是最能体现本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部分。而专利发明点越预想不到、技术效果越预料不到,越能显示出本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从另一个侧面来讲,也就是本专利在申请日前被公众所知悉或预想到的可能性越小。这一点正好与技术秘密的秘密性相契合。
在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规则的启示下,权利人在发掘自己技术秘点时,可以参考类似的思路来进行。具体而言,同样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熟悉所有技术信息的技术人员,筛选出所有可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排序,技术问题越大的越排在前面,因为技术问题越大解决后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越大,然后对应技术问题找到相应的技术手段,例如配方组分、方法步骤、工艺参数、技术诀窍等,这些技术手段越能有机结合,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就越好,要尽可能地结合。再结合技术效果调整技术手段的排序,越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手段越靠前排序。这样排序后的每个技术手段就是一个秘点,从而可以根据诉讼的需要确定几个排序靠前的有可能被侵害的秘点提交给鉴定机构或司法机关,以此增加被认定为技术秘密的机率。同时权利人也能清楚了解自己技术秘密的分布情况,方便应对后续可能变化的诉讼情况。
根据上述方法发掘出的秘点具有全面性高、发掘效率高、被认定为技术秘密的机率高的特点。因为采用上述专利撰写的思路来发掘秘点,权利人会将采取保密措施下的所有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都梳理一遍,这样保证了全面性;采用排序的方式,秘点的筛选便有章可循,不会重复研判,这样保证了发掘的高效性;由于提交给鉴定机构或司法机关的秘点是带来预料不到技术效果或重大技术效果的秘点,更容易与公有领域信息区别开,这样提高了被认定为技术秘密的机率。
法院或鉴定机构通常会要求权利人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公有领域信息的区别点进行详细说明,甚至有的鉴定机构建议权利人根据其技术秘密载体参照专利权利要求的形式撰写秘点。例如,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科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权利人便是采用上述做法。究其背后原因,想必也是考虑到了参照专利思路发掘秘点带来的上述优势。
在上述案例中,权利人总结的涉案10个秘点均是直接来源于其工艺规程和技术图纸的具体、清晰的技术方案,并参照专利权利要求的形式撰写。参照专利权利要求的形式撰写必然要对技术秘密资料根据专利权利要求撰写的思路梳理一遍,并将技术问题和技术秘点进行排序,然后根据排序发掘出想要主张的秘点。该案最终以权利人胜诉告终,不可否认用专利思路发掘秘点在该案的胜诉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综上,专利权利要求撰写规则能为技术秘密中秘点的寻找发掘提供参考指引,为技术秘密纠纷中的权利人或代理律师提供可行的秘点挖掘方法。(王春)